本文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跨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就公约适用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裨益司法实践。
律师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到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与案件相关信息的法律文书。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判断,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该原则下,一般要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分析比对,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进而,对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在判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方面,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司法解释二还引入了“设计空间”的概念,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的,可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可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小小的地名大大的学问,关于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实践中颇让人困感。比如,如何界定“含地名商标”以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地名商标通过使用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注册之后该如何保护等等,这也导致不少商标申请人对于自身已使用的地名商标是否能顺利注册,注册后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疑问和不确定。笔者从含地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谈一谈关于含地名商标注册与保护尺度的问题,并在文末提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