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杰丹运动服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服装产品供应商,对“杰丹”、“GILDA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杰丹”、“GILDAN”系列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GILDAN(杰丹)是一个以环保为理念的全球服饰品牌,凭借无印花纯色成衣独步全球。“GILDAN”品牌在北美市场占有率高达56%,远超其他任何品牌之总和。2008年全球年销量达近600,000,000件,产品遍布美国、加拿大、欧洲、澳洲、日本、新加坡、中国等地,满足各国消费者的不同品味与嗜好。
本案上诉人河南雪捷丹服饰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纺织品精加工”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8081093号“Snow Gildan”商标,系对杰丹公司在先商标的模仿和抄袭。杰丹公司依法对上诉人的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但是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因此,铸成代理杰丹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并由其重新作出裁定。在一审法院出具对杰丹公司有利的判决后,上诉人迅速提起上诉并主张争议商标与杰丹公司在先商标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请求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第一、杰丹公司在40类上并没有在先“GILDAN”商标的注册,而只有中文“杰丹”商标。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这一问题时,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进行评判,认为诉争商标既不与杰丹公司在40类上的“杰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指定服务也不与杰丹公司的在先“GILDAN”商标(主要包括25类、35类、39类和42类)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第二、杰丹公司的商标没有过认驰记录,且没有充足的在案证据证明其“GILDAN”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纺织品精加工”等服务上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在主张“跨类保护”以及“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这一问题上的主张也存在困难
鉴于杰丹公司一直希望自己的品牌有被认驰的可能,在本案启动后,铸成积极指导杰丹公司搜集知名度证据。在杰丹公司搜集财务年报、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发票、获得奖项、广告杂志、展会图片等证据的同时,铸成也通过网页公证和国图检索等手段进一步补充网络媒体、期刊报告中的知名度证据。
为了将知名度情况更好地呈现给法官,铸成将每一份购销合同的签订时间、相对方、金额以及每张发票的开具时间、金额等信息都以表格的方式直观汇总呈现,以期待给法官形成视觉冲击。在整理证据的时候,本案律师尤其关注网络报道、消费者评论、报刊期刊以及杰丹公司与经销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同中对于客户中英文商标的一并使用情况,进而证明中英文“GILDAN”与“杰丹”商标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且该对应关系已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同时,铸成对杰丹公司在先“GILDAN”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评述,主张争议商标指定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纺织品精加工;服装制作;服装定制”等服务与杰丹公司在先注册的“GILDAN”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服装(25);运动服设计(42)”等是存在紧密联系,高度相关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在为认驰做出努力的同时也为法院对商标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的问题上作出突破打下基础。
在二审阶段,铸成继续延续该诉讼策略,向法院展示知名度证据以及中英文商标的一一对应关系。铸成通过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一审判决的合理性,最终成功使得二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请求,获得了有利于杰丹公司的二审终审判决
第一、这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恶意抢注客户商标的案件。也是目前难得的法院将国知局阶段不利裁定成功翻案的有利判决。在法院审理案件日渐保守的大趋势下,能赢得翻案胜利确实会极大地鼓舞海外品牌在国内品牌保护的信心。
第二、法院在判决中对商标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的问题上作出了突破,认定诉争商标,即英文的“GILDAN”与客户在25类、42类上的“GILDAN”商标和第40类的中文“杰丹”商标均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在全球知识产权审判民族化倾向日渐严重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