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诉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瑞佳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
原告持有专利号为ZL202030334419.7、名称为“鞋面(203136)”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由其竞争对手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制造的一款休闲鞋涉嫌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侵权产品在拼多多、京东等平台大量销售。
接到委托后,铸成快速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并锁定了侵权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和电商销售平台,并通过电商平台建立管辖连接点,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管辖权异议、专利无效宣告等波折后,铸成成功说服合议庭认定侵权成立,实现了客户预期。
原告系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被告一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加工、制造和销售服饰、皮具、鞋的公司。被告二广州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旗舰店”,被告三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官方旗舰店”,被告四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以上三家公司销售被告一生产的“骆驼”品牌的鞋履、服饰等商品。
通过对被告一生产、被告二三四公开销售的同一款休闲鞋进行对比,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落入原告第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了快速制止侵权,客户委托铸成提起诉讼。
第一、本案中,铸成将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多家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并在其中一家销售商所在地起诉,制造商和其他销售商住所地均不在管辖法院所在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铸成面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或分案处理的抉择。
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若干区别点,该区别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体的视觉效果,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提出的侵权主张。
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案件难点,铸成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关于管辖权异议。铸成搜集了大量案例,与承办法官保持密切沟通,成功说服一审法院其对本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承办法官认为一审法院仅对部分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对其他诉讼标的没有管辖权。面对该不利情形,铸成在被告和二审承办法官之间斡旋,促成被告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案由立案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为了成功说服合议庭,铸成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通过对不同的设计特征进行标记、突出显示,方便合议庭快速了解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点和相同点,并论证了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最终说服合议庭支持了斯凯奇的诉求。
(1)本案是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充分沟通,体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势的典范。最高法院既有判例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对制造商和分处不同地域的销售商同时提起诉讼的,立案法院仅对与其所在地的销售商相关的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本案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原被告双方密切沟通,说服被告撤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本案得以由立案法院继续审理。
(2)侵权比对是专利侵权诉讼最关键的环节,铸成在该环节充分利用诉讼可视化,利用PPT将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如实反映,方便合议庭快速了解争议焦点,并形成于斯凯奇有利的内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