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铸成
视角

03月03
2023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产品的结构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线路构造。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专利审查指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一切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制造方法、处理方法、通信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案例一:复审委员会第 47018 号复审决定

权利要求 1 为:一种用于实现商品的信息溯源管理的信息采集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包含两个单元:①溯源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商品对应的溯源信息;②一级信息生成单元,用于生成包含所述溯源信息和该商品可计量的一级信息。

复审决定认为:“一级信息生成单元”是该装置在解决问题时的必要特征,与此同时,其所实现 “用于生成包含所述溯源信息和该商品可计量的一级信息” 的功能,本质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另外,权利要求1中,该装置的两个特征单元之间既不是靠机械构造连接在一起,也不是依靠线路构造连接在一起,同时说明书并未就二者的联系作详细系统地说明。因此属于依靠计算机程序实现的虚拟连接,并不是部件本身的物理连接,在实质上属于程序实现的方法特征,同时,对于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来说,上述信息生成的过程是对现有程序实现的方法的进一步的改进所以即使权利要求中还包括有其他结构特征,“一级信息生成单元”的限定也使得该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分析:现有的机械设备在功能实现上许多情况下是无法脱离计算机程序而独立运行的。因此在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时,为了完整的保护技术方案,会引入功能限定或类似于虚装置的描述,这种描述很可能会存在客体问题。

案例二:复审委员会第 19618 号无效决定

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一种移动终端交易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语音支付,其主要由便携式移动装置、互联网中的交易终端、交易中心等几部分组成。该装置具体的工作流程是:交易中心在确认交易终端的显示器所识别的顾客经操作元件输入的交易信息(支付请求以及支付信息)后,通过互联网将上述信息再输送。

无效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交易系统主要是通过将支付请求以及支付信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传送,即支付请求依靠无线网语音传输的技术手段,支付信息依靠互联网传输的技术手段。这两种传送过程本身则依靠现有互联网传输技术即可实现,本质上并不是针对程序实现方式的改进。因此属于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分析:装置虽然为实体,但其自身也需要按照程序指令才能够完整的实现其功能。这类依靠计算机程序才能够运行的产品,不能仅仅因为需要程序控制就直接判断这些产品不满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而需要进一步的判断所依赖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为通用或常见的,或是否需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了改进。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撰写建议

在不影响技术方案实现的前提下,不写入或尽量少的写入可能会被认为是计算机程序的功能限定。

为了完整的表达技术方案需要引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功能限定时,可以只写与装置直接关联的功能限定,不写与装置间接关联的功能限定。

撰写案例

原权利要求:一种防盗门,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装置,与所述图像采集装置和所述开合装置电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图像采集装置采集的人脸图像判断靠近人物是否为预存安全人物,并根据判断结果控制所述开合装置开启或锁闭。

改写权利要求:一种防盗门,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装置,与所述图像采集装置电连接和所述开合装置电连接,所述控制装置用于从所述图像采集装置采集接收图像,还用于控制所述开合装置开启或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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