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铸成”)付同杰律师及罗洋律师成功代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百利”)在针对深圳市凯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凯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获得终审胜诉判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在此(2024)粤03民终13504号终审判决中,一方面认定一审法院判定凯尔在其包装袋产品上使用与吉百利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是正确的,其判赔额合理适当,并予以支持;另一方面,针对吉百利作为权利人在二审中主张的新增律师费深圳中院亦给予了部分支持。
在(2024)粤03民终13504号案件中,吉百利一审胜诉,其未提出上诉。二审时,吉百利请求凯尔支付新增律师费用人民币94500元。深圳中院认为:吉百利二审提交的发票注明为二审代理费,考虑到凯尔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吉百利为本案二审实际委托律师支持诉讼,以及维权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等因素,依法确认凯尔向吉百利支付二审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万元。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二审新增律师费是否能在上诉中得到支持在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二审新增律师费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需另行起诉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在多数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多持此种观点,相关的判例更不胜枚举。但近几年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为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则出现了另一种观点:二审新增加的律师费,不属于新增的独立诉请,二审应当一并处理。此观点也在近些年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中被部分法院予以采纳,典型案例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案件。
铸成此案件的成功再次证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原告在一审胜诉之后未提出上诉,但被告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产生的二审律师费是无需另行起诉且能在二审中被法院一并审查并全部或部分予以支持的。而这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规定,即“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的精神相契合的。而二审中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新增二审律师费的判决越来越多的出现势必会增强知识产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势必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并在更高层面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