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中,原告针对被告的多项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针对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已被原告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高额索赔。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们制定了以下策略:
1. 针对原告专利提起无效宣告;
2. 积极应对原告针对被告多件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
3. 积极寻求和解,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上策略的推进情况如下:
1.原告的专利权被国知局维持有效。
2.原告针对被告专利提起的多件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告90%以上的专利均被维持有效。其中,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的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且无效宣告中原告使用的对比文件正好就是原告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
3. 和解过程中,由于原告对赔偿额与和解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由于被告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成功维持有效,我们迅速调整谈判策略,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苛刻的和解条件和赔偿额,被告将放弃和解。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充分运用无效程序中的有利结果,积极说服合议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终,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中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们在本案中,面临来自原告的巨大压力,帮助被告沉着应对,并及时调整策略,最终,帮助被告成功化解危机,避免了被告在市场、商誉和财产上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