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申请的撰写实务中,权利要求书的清楚表述是非常重要的。相关法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给出了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在细则第53条规定,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经过实质审查后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在细则第6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是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之一。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清楚表述尤为重要,其限定了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在审查阶段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在授权后的确权和侵权判定阶段限定了专利的权利边界。
本文主要以几个案例来分析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几种典型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 不清楚的表述句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包括:
基于预设网络平台,利用预设调用指令种入目标对象的标识;
……
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标识和所述目标对象的指示信息,对所述目标通知信息包含的执行函数进行改写,使得基于改写后的所述执行函数只能访问所述目标用户对应的数据;
……
根据用户信息,建立第一线程……”
本案例中,出现了几种逻辑关系不清楚的表述句型:
1、基于A利用B执行某个操作
“基于”、“利用”、“依据”等用词有作为处理基础的含义,基于平台利用植入的表述中,平台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清楚的,导致后面“种入标记”的位置也是不清楚的。可以修改为“在预设网络平台中,利用预设调用指令种入目标对象的标识”,从而使得预设网络平台的作用以及标识种入的位置都得到了明确。
2、基于A和B,对B进行处理
“基于标识和指示信息,对指示信息进行处理”,其中如何基于指示信息处理指示信息也是不清楚的,逻辑上来讲,并无法基于A处理A。可以把“基于 指示信息”删除,简化为基于标识信息对指示信息进行改写处理。
3、根据A建立B
“根据用户信息建立第一线程”,不清楚用户信息和线程之间是什么关系,对线程进行了什么处理,用户信息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比如修改为“建立用户信息标记的第一线程”或者是“建立与目标用户对应的第一线程”,明确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类似的,根据A处理B的句型,也是需要明确A在B的处理中起到的作用,通过描述具体动作、限定B的变化或是描述达到的效果等方式,来明确方案的设计思路。
二、混乱的概念命名
“1、一种界面元素的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用户界面中目标元素及其相关的动态元素的位置信息;
……
确定与所述动态元素进行互动关系处理的对象元素;
……”
根据说明书,本案例原意是,界面中的元素称之为界面元素,目标元素是用户在界面中点击的元素,目标元素与动态元素具有相关性,需要与动态元素发生互动关系的元素是对象元素,可以是目标元素或者其他元素。方案的发明点在于,在根据对象元素确定动态元素的显示位置,以使得这两种元素之间发生目标形式的互动。
上述命名的问题在于,界面元素与目标元素以及其他元素之间的包含关系是混乱的,动态元素和对象元素实际上是两套分类下的命名,混用会导致方案逻辑不清楚,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并且,若说明书解释如果不够充分,则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若说明书解释不够全面,则会造成对方案保护范围的不合理缩限。针对本案例的问题,建议的修改是,在要求撰写中,减少不同角度的自命名,目标元素和对象元素都是从所有元素中选出来的,可以是第一目标和第二目标元素,增加定语静态限定来进行区分,主题中界面元素可以改为界面中的元素或是元素,既简单也很清楚。
三、相似概念缺少区分
“1、 一种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来自于IOT设备的请求消息……身份认证信息由第一服务器从第二服务器获取得到,所述第二服务器用于提供目标云服务;
……
所述项目参数包括:第一产品标识、第二产品标识和公钥。”
在使用编号对概念进行区分时,需要通过定语限定、对应不同的处理动作或是追加静态限定等方式,来明确不同概念之间的区别。本案例的问题是,第一服务器和第二服务器区别不清楚,以及,第一第二产品标识区别不清楚,导致这些概念的含义都是不清楚的,进一步导致方案的设计思路也是不清楚的。
四、自创概念缺少限定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包括:
访问物品中心获取物品的流转信息;
基于流转域确定所述物品的流转规则……;
通过物品域获取所述物品的初始价;
……基于价格域计算所述物品的价格。”
本案例使用了多个发明人或代理人的自创概念,因为概念含义不清楚,进一步导致方案不清楚。具体而言,第一、有些概念可能在业务部门小范围内使用,但并不是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并不具有确定的具体技术含义。比如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多个概念“物品中心”,“流转域”、“物品域”、“价格域”等。第二、命名不恰当,与说明书中解释的含义并不能对应上。比如,说明书指出“流转域可以包括对流转数据进行处理、存储的域,其中可以设置一些流转规则;价格域可以包括对物品的价格进行处理、存储的域”,其概念限定基本对应了独权中“基于流转域确定所述物品的流转规则”以及“基于价格域计算所述物品的价格”这两个步骤对应执行的操作,也即是说这两个概念基本执行了步骤的功能,导致方案表述内容是不清楚的。这种案例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说明书中给出的解释也不是很清楚。比如上例的说明书中记载“流转域可以包括对流转数据进行处理、存储的域;物品域可以包括对物品的初始价进行处理、存储的域;价格域可以包括对物品的价格进行处理、存储的域”,其概念的存在形式和内容都不能得到确定,解释是不够充分的。因此建议,在做到权利要求清楚的同时,还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充分全面的解释,在必要时候给到权利要求有力的支持。
五、自创概念的含义无法区分
“1、一种设备数据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与待审核设备相对应的第一设备数据,所述第一对象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地址区域信息、名称信息和身份标识;
……
基于所述历史数据和所述第一设备数据,确定与所述待审核设备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参考设备数据;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参考设备数据和所述第一设备数据,生成与所述待审核设备相对应的目标设备数据。”
本案例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名称信息和身份标识两者区别不清楚,字面理解可以是同一种信息,所以需要限定或关联其他概念,或者明确具体是谁的名称信息以及谁的身份标识,从而进行区分。第二、最后两段都是基于A和B确定C的写法,过于抽象,缺少数据之间的作用逻辑,比如第一设备数据和参考设备数据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确定中使用了历史数据,但历史数据在其中的作用是不清楚的,两个数据差异在哪里也是不清楚的,又如,参考设备数据和目标设备数据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确定中使用了第一设备数据,但第一设备数据在其中的作用是不清楚的,两个数据差异在哪里也是不清楚的。因此,这种构句其实并没有表述出方案的设计思路。
六、场景架构中各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中台系统,包括:
根据请求方发起的目标请求,确定所述目标请求涉及的第一扩展点;
在所述第一扩展点部署于目标租户处的情况下……”
根据说明书,本案例的技术思路是,请求方请求访问中台系统的服务(也即是扩展点,用于实现定制业务逻辑),针对服务部署在租户处的情况,如何进行调用的过程。
上述问题在于,“中台系统-请求方-第一扩展点-目标租户”这几个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清楚,通过对概念之间做关联表述、调整用词或是增加限定,可以克服不清楚的问题。比如:为明确请求方和扩展点之间关系,可以把请求方改为“服务请求方”,扩展点改为“扩展应用服务”,通过名称上的呼应将两个概念关联起来。为明确中台、请求方和租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将租户限定为中台系统的目标租户以及基于中台系统的资源提供服务,从而与中台系统以及前面的服务请求方关联起来,使得整个方案理解更为清楚。
其次,中台系统和第一扩展点属于非通用概念,含义不清楚的问题。特别是扩展点这个概念,是网络架构中新增的节点服务器还是扩展的功能点,也是不清楚的。一种修改方式中,中台系统可以改为“通用服务系统或者提供通用基础服务的计算系统或”,扩展点可以改为“扩展应用服务”。
七、自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联不清楚
“1、一种提供问题咨询服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目标组织机构相关的用户在使用关联社交系统过程中产生的历史行为数据进行采集……利用所述知识库中的知识内容,为具有问题咨询需求的目标用户提供服务。”
本案例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将商家命名为组织机构并不贴合提供商品相关的问题咨询的场景,换词或是在说明书补充解释。第二、组织机构-关联社交系统-问题咨询,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导致方案场景不够清楚,比如,提供商品服务的组织机构,使用关联社交系统进行问题交互(客户问题咨询,员工问题沟通)。第三、“维护”并非含义确定的技术概念,非独权必要技术特征,“原声信息”并非含义明确的概念,可以换个用词或是增加限定。
在具体实务中,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出现的频次还是比较高的,权利要求清楚也是代理人撰写功底的体现,还是需要代理人多多换位思考,时常站在IPR、审查员甚至是后续参与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各方的角度,去审视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逻辑是否通顺,每句话的表述是否清楚,是否表述清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思考和尝试转换不同的表达方式,磨炼专利撰写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