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到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与案件相关信息的法律文书。是法院为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当事人调查取证及提供有效证据的能力,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虽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律师调查令都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到申请开具调查令难、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等现象,导致律师即使持有法院的调查令也会四处碰壁。
目前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如下问题:
1、调查范围不明确
律师申请调查的范围涉及较广,包括合同、银行账号、资金来往明细、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领域。这些申请的事项,有些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的事项,有些是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事项。由于律师执业环境还不太完善,部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阻力或困难,就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导致调查令范围过于广泛。
2、对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不高
地域不同、单位不同,对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也不一样。有些部门,律师拿着调查令去就可以了,但有些部门非要法官去才愿意配合调查。个别单位对接受调查令的不认可,律师持调查令查阅相关数据资料经常遭拒,导致调查令成一纸空文。
3、被调查单位对调查事项无法协助
如查询银行账户及资金往来明细,银行往往以没有法律依据及保护储户信息安全为由拒绝。律师持调查令无法查询,导致法院无法及时准确查明财产情况,无法公正处理案件。
4、对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难以处罚
调查令由法院签发,由律师持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实践中被调查人不接受、不配合的情况很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无法处罚。长此以往,被调查人没有违法成本,配合的积极性更低,律师调查令制度就无法真正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因被调查人拒绝律师调查令而被法院处罚的事例已发生过多起。从这方面来看,司法机关已倾向于赋予律师调查令以强制力。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调研各地做法,总结经验,制定统一的规定,对调查令签发的范围、程序、被调查人应履行的义务、拒不配合调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规范,切实保证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