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以下简称"达特公司")系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一系列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特百惠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产品设计精美,在国内市场极受欢迎。模仿特百惠产品外观的侵权产品能带来很好的销路,为侵权者带来高额利润。因此,市面上存在不少的侵犯特百惠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达特公司在中国每年都会对专利侵权者提起大量诉讼,大部分案件中涉及的侵权规模较小,侵权者赔偿能力较弱,而本案则是一起专利侵权规模较大的案例。
2016年6月,铸成通过调查发现,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葆扬")运营的全国连锁名创优品(Miniso)店在其全国的连锁店面内均销售了侵犯特百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经铸成团队分析,认为广东葆扬是一个重点目标。据此,铸成向达特公司汇报了此目标并出具了系统的法律意见。达特公司同意按照铸成制定的诉讼策略处理此案。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广东葆扬的行为构成对达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判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达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依照铸成经验,该类型案件一般的获赔额约为3万至10万,本案中原告获赔数额明显高于一般案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本案,铸成代理达特公司成功制止了广东葆扬实施的全国性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极大地维护了达特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
代理律师:李够生
协办律师:李若馨
律师助理:邱帆
一、本案背景:
2016年6月,经铸成团队调查,发现全国连锁的名创优品(Miniso)店内售有侵犯达特公司"瓶(饮水瓶)"(专利号:ZL201230045589.9)的产品。随后,铸成团队于2016年6月24日向达特公司详细报告了前述侵权行为。
为取得证据,铸成团队先后三次在不同地区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2016年7月8日,铸成团队在上海市黄浦区宏伊国际广场的名创优品店再次通过现场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五个;次日,铸成团队在广州市天河区天娱广场名创优品店,现场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四个;同年7月1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凯德MALL名创优品店通过现场公证购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两个。
由侵权产品标签以及"MINISO名创优品"官方网站的信息可见,"Miniso名创优品"于2013年进驻中国,由广东葆扬公司进行运营。截止2015年,该企业在中国已开设店铺多达1075家。2016年9月5日,铸成对上述"Miniso名创优品"官方网站进行了网页公证,固定了数份关键证据,以证明名创优品店铺在中国由广东葆扬运营且分店众多的事实。
2016年12月6日,铸成代理达特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创品优百货店个体经营者林宗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犯达特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令广东葆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达特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判令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创品优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本案难点:
第一、被告广东葆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运营有上千家连锁店铺,实力强劲,应对诉讼等法律诉讼比较有经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二、本案被告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泛,遍及全国。因此,铸成需要在全国不同地区同步进行公证,用以固定证据。据此,铸成才能搜集充分的证据,辅以专业法律意见来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从而判定被告广东葆扬需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广东葆扬主张其为全国连锁店铺的经营者,而不是侵权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并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如被告的合法抗辩来源成立,则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仍可能认定被告没有实施制造的侵权行为而判令较低的赔偿额。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代理采购委托书、合作协议、送货单等一系列证据,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且企图否认其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铸成团队通过认真研究证据并通过专业的分析,成功说服法官将被告委托制造的行为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据此,法官不仅驳回了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并判令被告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铸成的诉讼策略:
经过仔细分析,铸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制造的行为。具体如下:
第一、为证明被告广东葆扬实施了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铸成同步在广州市天河区天娱广场、上海市黄浦区宏伊国际广场以及北京市西城区凯德MALL的名创优品点通过购买公证取得侵权产品。并对"Miniso名创优品"官方网站进行网页公证,固定了证据以证明"名创优品于2013年进驻中国,由广东葆扬运营,在中国已开设店铺多达1075家"的事实。本案中,法官基本上认定了被告广东葆扬实施了大范围大规模的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情节,最终判定被告广东葆扬公司承担20万元的高额损害赔偿。
第二,虽然被告广东葆扬公司并非侵权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但铸成团队仍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寻找出突破口,通过专业意见说服法官认定被告委托他人生产的行为是法律上的制造行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广东葆扬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表示侵权产品并非由他们生产,而且提交了前述证据。对此,铸成指出:即使被告广东葆扬没有直接生产侵权产品,但是侵权产品系其委托他人生产,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侵权产品行为。从侵权产品底部标识、《货物采购服务管理协议》等信息可见,侵权产品系根据广东葆扬的要求制作,且包装标识等均是按广东葆扬的要求印刷。另外,根据日本Miniso品牌方与广东葆扬之间的《授权证明》、《代理采购委托书》以及《名创优品合作协议》可知,广东葆扬在经营时,其销售何种货物以及货物的来源均由其自主决定,并非受Miniso品牌方的指令。最终,法院认定广东葆扬委托案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第一、被告广东葆扬公司在中国国内经营上千家连锁店,其连锁品牌在国内颇有名气,在居家用品的零售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其连锁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足以给达特公司的市场带来重大冲击。铸成通过本案认定了全国连锁店运营者广东葆扬的侵权行为,制止了全国范围内上千家连锁店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对挽回达特公司的损失及维护市场份额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
第二、名创优品店销售的产品与达特公司的产品同属家居用品,包括了杯子、水壶、餐盒等诸多竞品。铸成通过本案,将矛头直指运营专卖店的广东葆扬,并凭借一场完胜向广东葆扬发出了明确的警告信号,以确保被告在生产、销售其它产品时不会侵犯达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第三,本案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属于判定赔偿金额较高的案例之一,也是迄今为止铸成在广州知产法院所有同类案件中,获得判定赔偿额最高的外观专利侵权例件。本案较高的判定赔偿额,对于铸成在将来案件中向侵权人索赔更高金额,将发挥一定的参考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