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专利权人郑志祥应对绍兴柯桥吉瑜绣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该案的难点在于,专利权人针对相关产品的权利仅涉及一项实用新型以及涉案外观设计,而在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外观设计请求之前,该项实用新型已经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宣告无效,在此基础上,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外观专利进一步提出无效。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相关产品至关重要,如果涉案外观设计同样被无效,那么专利权人相关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将遭受重大的影响。
在本案进行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方提交了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用于无效相关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文献、网页产品公证等在内的五项证据。铸成律师事务所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产品样本充分研究和分析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各证据并将涉案外观设计与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比,于2017年2月17日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各证据的真实性、各证据图片的公开时间可能性、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独特视觉效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各证据中现有设计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以及设计细节方面等进行了充分的陈述。
最终,复审委认可了我所的陈述,并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了维持有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