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阿镆(Under Armour, Inc.)诉福建廷飞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铸成
视角

03月15
2018

案情简要:

 

本案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是一起典型的国内小公司有预谋有计划地抄袭全球知名品牌,实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本案被告为福建省内一家小型企业,名为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廷飞龙公司”)。其侵权品牌为。被告为了推出并运营该品牌,处心积虑实施了一系列行为。首先: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商标(注册号:3951618)和 商标(注册号:15151285)。随后,又在香港成立了关联公司“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其字号完全抄袭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以欺骗消费者,恶意搭车。

 

2016年4月26日,被告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公然举办了盛大的产品推介会,用于介绍和推广其侵权品牌 。被告当场宣布,将在三到四个月之内,将标有侵权品牌的运动产品投放市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等国际知名媒体在内的众多媒体对此都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还引发了全美服装行业协会的热议,给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铸成接受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委托之后,充分了解了客户的商业目标及维权需求,认真分析案情,精确拟定诉讼策略,细致、广泛、深入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铸成通过与客户及法院的充分沟通,最终成功说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颁发了史上第二例临时禁令。该禁令及时并成功阻止了廷飞龙公司将标有侵权品牌 的产品投放市场。在随后的庭审活动中,铸成律师庭前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庭上全面驳斥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并充分阐述了起诉理由和依据,庭后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提交了详尽、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代理律师:司义夏、付同杰

协办律师:陈林汉

 

一、案件背景

2016年3月底,本案被告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底与自然人洪清儿签订协议,约定洪清儿名下的注册商标 (注册号:15151285;第25类)转让给被告,且办理转让手续期间许可被告使用该商标; 2016年4月初,被告又与自然人马陈兵签订协议,约定将马陈兵名下的注册商标“Uncle Martian”(注册号:3951618;第25类)转让给被告,且办理转让手续期间许可被告使用该商标。随后,被告通过对两商标进行分拆、组合、改变显著特征的手段,使用与原告的主商标 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侵权商标

 

为混淆消费者、恶意搭车,2016年3月29日,被告股东黄灿龙在香港设立了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授权廷飞龙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Uncle Martian/安可玛汀”品牌。廷飞龙公司还通过微信平台在全国招募“Uncle Martian/安可玛汀”品牌的经销商。

 

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当日,被告在福建晋江市召开名为“N品牌”的发布会,宣布将在大陆地区运营全新品牌“Uncle Martian/安可玛汀” ,全新的UNCLE MARTIAN品牌鞋服产品将于三到四个月之内投放市场。此发布会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全球范围的轩然大波。原告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发展因此面临巨大的冲击和威胁。

 

二、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被告精心谋划了侵权行为。

被告使用的被诉商标系通过分拆、重组的方式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而生成,因此具备一定的权利基础,具有极强的欺骗性。这一事实很可能对法院认定侵权造成一定的干扰;作为被告宣传活动主体的香港空壳公司与原告极具混淆性。因其位于香港,对诉讼文书的送达造成了极大阻碍。

 

第二、制止侵权的急迫性。

被告宣称其UNCLE MARTIAN品牌产品将于三至四个月内在国内全面上市,其侵权行为处于一触即发的紧急状态。原告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制止侵权行为并消除恶劣影响。

 

第三、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被告位于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如果直接在晋江市起诉,很可能面临地方保护的问题。如何巧妙地选择管辖法院是需要原告特别关注的问题。

 

第四、原告承担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本案被告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举行推介活动,此举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中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为全美服装行业协会热议。如若不能胜诉,将对原告安德阿镆的声誉及商业利益产生致命打击。

 

三、铸成的诉讼策略

 

为尽速阻止阻止廷飞龙公司量产并销售其侵权产品,铸成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全局把握,从维权、确权多角度全面打击。

首先:本案中,铸成代理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对被告恶意受让的商标同时提起无效,并且获得成功。

其次:鉴于香港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在本案中的欺骗误导作用,铸成建议客户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投诉,要求撤销其侵权商号。通过此举,一方面能够支持在福建进行的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消除在消费者中造成的混淆影响。最终成功撤销被告壳公司企业名称的注册。

 

第二、提供充分证据获得临时禁令支持。

由于被告即将实施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情况紧急,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制止侵权行为。铸成决定向福建高院申请临时禁令。为此,铸成从以下四方面充分举证,请求福建省高院支持临时禁令的申请:其一,被诉商标与原告的主商标混淆性近似,被告的行为毋庸置疑构成侵权;其二,被告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情况刻不容缓;其三,原告的安德玛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且目前仍处在业务拓展的关键期;其四,被告的侵权恶意极深,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突出强调本案被告侵权的恶意及侵权情节的恶劣,获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由于本案庭审之时,被告的侵权产品尚未实际销售,因此高额索赔的直接计算基础不足。为了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重击同时为权利人挽回损失,铸成在本案中主张了惩罚性赔偿。为此,铸成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大量举证:其一,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经销协议、赞助协议、国图检索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及其品牌在中国鞋服领域的极高知名度;其二,通过大量的调查公证,证明被告侵权的极端恶意;其三,通过详尽的举证,证明原告维权的巨大支出。最终获赔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第一、原告及其安德玛系列品牌作为功能运动服饰的领军企业和品牌,目前在中国正处于极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原告不能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其必将对安德阿镆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第二、本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中外媒体及行业协会的广泛关注。铸成代理本案获得胜诉,及时矫正了被告实施的大规模宣传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原告安德阿镆的国际形象及声誉。

 

第三、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其快速、公正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和勤政高效。在全球知识产权审判民族化倾向日渐严重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四、本案的胜诉有力遏制了国内“山寨风”抬头的趋势,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将有助于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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