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是侵权人的惯用手段,一旦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面临维权失败的巨大风险,在商业上的损失也将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其专利权,然而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是极低的,这对专利权人又是一项巨大的挑战。本案即是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
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马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侵害科勒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经过多次沟通和警告无果的情况下,科勒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令西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该诉讼期间,西马公司仍然先后三次对科勒公司的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专利复审委在第三次无效程序中决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科勒公司的专利产品NUMI马桶是该公司的重点推广产品,该产品因设计风格独特、美观,多次斩获世界级设计大奖。这一无效决定无疑对科勒在中国的专利维权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本案中,铸成团队接受科勒公司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精确拟定诉讼策略,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精心准备参加所有诉讼活动。经审理,一审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代理律师:屈小春
协办律师:王珺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科勒公司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201030129571.8(申请日:2010年3月19日;优先权日:2009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10年10月5日,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被告专利复审委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第24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即本案第三人西马公司。
2012年5月,科勒公司发现西马公司在上海展览会上展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发现其生产、销售规模巨大。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科勒公司向西马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多次沟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西马公司非但不停止侵权,反而加大生产和销售规模并扬言不怕起诉。2013年4月17日,科勒公司就西马公司的行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3年12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西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80万元。西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0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审理期间,西马公司对科勒公司的专利提起了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前两次均告失败;第三次无效请求被专利复审委支持,专利复审委在第24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决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5年3月23日,科勒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被告为专利复审委,其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原告要证明被诉决定存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很大的难度,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通常低于2%。本案属于鲜有的胜诉案例。
第二、本案中,第三人侵权具有严重恶意。在科勒公司多次警告和沟通后,其非但不停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而后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已经两审结案的情况下,依然先后三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企图逃避侵权责任,这对于科勒公司在中国的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第三、自科勒诉西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立案之日起至今历时已近三年,战线较长。同时,涉案外观设计是客户的重点设计,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类似侵权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该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成败对于客户该款产品在中国的权利基础以及商业经营具有重大影响。
三、铸成的诉讼策略:
经过分析,铸成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证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基于上述焦点,铸成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在本案中,涉案决定所依据的对比设计仅仅是多年前的一本非知名杂志上的一张极小图片,其整体轮廓和设计细节在第三人西马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中完全无法分辨。因此,铸成穷尽了各种手段最终取得该杂志原件,从而使得对比设计的整体轮廓和设计细节得以呈现,以更好地证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案件庭审过程中,为了向法院全面呈现涉案专利的独特设计,铸成律师不仅提交详细的代理词、PPT展示外观设计对比细节,还将专利产品实物带到法庭供合议庭参考。由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文字的描述往往难以使法官产生直接的视觉印象,因此以PPT形式的外观设计对比以及专利产品实物所能带来的直接视觉冲击在类似案件中尤为重要。虽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对比的基础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以及对比设计,但庭审中书面文件和实物的准备工作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断,更能够让法官感受到专利权人对其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从而在做出判断时更加慎重。
第三、本案中,铸成团队还进行了进一步的现有设计检索,挑选和提交了相关现有设计族群证据,从而体现相关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搜集和提交了第三人明显恶意侵权的证据,从而使法官能够了解本案背后的恶意侵权事实;申请并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从而证明了专利的稳定性等等。这些证据表面上看与本案涉及的外观设计对比无关,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断,推动案件向有利于原告科勒公司的方向发展。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科勒公司的专利产品NUMI马桶是该公司的重点推广产品,并且多次斩获世界级设计大奖。如果涉案无效决定在本案中得以支持,科勒公司损失的不仅是一项专利权及其针对该专利产品的前期投入成本,其在中国的维权工作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经营也将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本案一审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专利权以及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利益。
第二、从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科勒公司的支持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类似行政诉讼案件时正在逐渐摆脱专利复审委权威性的影响。该判决也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视以及对境外当事人的公正对待。
第三、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增强了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也对国内抱有侥幸心理的类似侵权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