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由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这起案件的特殊性还要从案件的被告说起,本案的被告是全球知名的牛仔裤品牌LEVI’S在华的运营公司。知名的跨国品牌为何会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一切还要从头说起。
LEVI’S ≠李维斯?
LEVI’S品牌的创始人Levi Strauss是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的发明人,迄今为止该品牌已有超过150年历史。LEVI’S品牌早在1980年代便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其在中国大陆开设的第一家专卖店正式营业,至今中国已有超过600家LEVI’S专卖店。“LEVI’S”作为品牌商标多见于这些专卖店的招牌和店内装潢。因此,你所看到的LEVI’S更多时候是这样的:
在中国大陆,它还有一个更广为知晓的名字则是“李维斯”。经过媒体常年的宣传和消费者的口耳相传,“李维斯”逐渐被视为是“LEVI’S”的中文译音。然而LEVI’S的官方译名却鲜有人知。LEVI’S品牌的所有人美国公司LS&Co.曾先后在中国大陆注册了中文商标“利惠”和“李维氏“。即便如此,由于谐音,“李维斯”被更多的消费者用来指代LEVI’S。当LS&Co.试图在中国注册“李维斯”商标时,已经有不少打擦边球的抢注人申请了近似商标,给LEVI’S品牌注册“李维斯”中文商标之路平添许多波折。
2010年10月28日,一个申请于2009年7月6日的组合商标通过了中国商标局的审核获得了注册,注册类别第25类,核定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莎丽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注册号为7520264。这个商标就是:
“酷爱李维斯”?不,是“酷艾李维斯”。这个组合商标显然是一个中文文字与对应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酷爱“二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使得“李维斯”成为商标的显著部分,这样的商标很难获得注册,于是申请人就换了个同音的“艾”字,使“酷艾李维斯”这个商标鬼使神差地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核。
2014年12月2日,一个26岁的年轻人刘祚福向商标局递交了转让“酷艾李维斯”商标的申请。2015年12月4日,商标转让完成。
2016年6月,LEVI’S品牌发现网络上有大量“酷艾李维斯”品牌的牛仔裤产品在进行销售,这些产品侵犯了多个LEVI’S品牌商标,包括已经被商评委认定驰名的双马图形商标
。而这些侵权产品正来源于“酷艾李维斯”的商标所有人刘祚福及其控制的广州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同年11月15日,LS&Co.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刘祚福及其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2017年3月24日,刘祚福和广州衣炫服装有限公司针对LEVI’S品牌天猫旗舰店使用“李维斯”中文一事对LEVI’S品牌的运营公司提起了同类诉讼,索赔100万元。商标大战就此打响。
|出人意料的判决?
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9月18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刘祚福和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两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3837元。不仅如此,该判决还做出了如下对LEVI’S有利的认定:
1.“李维斯”标识与“LEVI’S”品牌已形成对应关系;
2.“李维斯”已成为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3.“李维斯”已经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具有了商品来源识别的显著含义。
这一结果对于本案被告的LEVI’S而言无疑是大获全胜。目前一审原告已经提起上诉。
|铸成评论
1. “李维斯”为什么不侵犯“酷艾李维斯”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归纳总结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要件有二:一是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或相同商品上;二是容易导致混淆。
实践中对于是否近似、是否混淆,均由法院自由裁量认定。特别是对于混淆的认定,很多法官粗暴而简单地套用商标法的规定,仅根据标识和商品的近似程度来认定是否导致混淆。本案判决书对于“李维斯”与“酷艾李维斯”构成近似以及涉案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均予以确认,但在认定是否混淆时,法官跳出了商标法的字面意思,综合考虑了影响混淆的诸多因素,包括“李维斯”标识的形成和历史沿革,LEVI’S使用“李维斯”标识的主观意图,“酷艾李维斯”商标的使用状态、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仅如此,判决中还对公平竞争原则做了重点论述,无疑是对刘祚福这种妄图向诚信经营者索取不当利益的抢注人的当头棒喝。
2. 本案策略
本案中,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张汝全、赵智灵,在接到案件之初就针对不混淆的关键点,制定了强有力的抗辩策略:
1)“李维斯”与“LEVI’S”英文商标组合使用,仅使用在商品名称中;
2)“李维斯”已经成为与“LEVI’S”英文商标一一对应的标识;
3)“LEVI’S”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使用“李维斯”不会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
4)刘祚福及其关联公司系恶意提起诉讼。
结合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我们的抗辩理由被法院全盘采纳。除此之外,我们还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包括商标局或商评委出具的认定“李维斯”与“LEVI’S”对应的异议裁定书或决定,证明“李维斯”中文标识产生的期刊杂志,证明“LEVI’S”品牌知名度的期刊报道、历史影像和网页公证。一切都有赖于本所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
3. 给品牌商的警示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品牌是由品牌所有人创造的,殊不知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消费者不再一味被动的接受品牌商设计、生产的产品,反之消费行为也在定义品牌自身。从“索爱”案到“李维斯”案,洞悉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已成为品牌商们不得不做的功课。品牌保护不再只是品牌商单方的商业决策,而是需要品牌商考虑消费市场认知进行调整。
此外,商标监视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使恶意申请获得注册,后患无穷。本可以通过商标监视、商标异议解决的商标争议可能最终通过高成本的诉讼解决。高知名度的品牌更可能被恶意抄袭,成为抢注人勒索的目标。
|关联案件
就铸成律师事务所张汝全、赵智灵两位律师代理LEVI’S诉刘祚福及广州衣炫服装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也大获全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刘祚福及广州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侵犯LEVI’S的商标,两被告连带赔偿LEVI’S经济损失18万元。该案现在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