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越来越关注产品设计的独特性。在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因而也成为侵权人攻击的重点。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是侵权人的惯用手段,一旦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专利权人在商业上的损失将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其专利权,然而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胜率是极低的,这对专利权人而言又是一项巨大的挑战。近日,笔者参与的一起行政诉讼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2012年,科勒公司发现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西马公司)在某展览会上展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在经过多次沟通和警告无果的情况下,科勒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在该诉讼期间乃至一审和二审法院判令西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西马公司先后三次对科勒公司的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在第三次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判定专利全部无效。
科勒公司的专利产品NUMI马桶是该公司的重点推广产品,并且多次斩获世界级设计大奖,这一无效决定无疑对其在中国的维权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笔者团队受科勒公司委托针对该无效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上述案件中,专利复审委所依据的对比设计事实上仅仅是多年前的一本非知名杂志上的一张极小图片,其整体轮廓和设计细节在西马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中完全无法分辨。为了保证外观设计对比的准确性,笔者团队穷尽各种手段取得了该杂志原件,从而使得对比设计的整体轮廓和设计细节得以呈现。
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比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设计风格是否相同或近似;第二,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后部箱体;第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马桶盖和马桶圈与对比设计中的相比是否具有显著区别。在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过程中以及庭后代理意见中,笔者团队列举了常见的马桶类型并论证了对比设计产品事实上不具有后部箱体,同时对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的“严丝合缝”效果与对比设计的层次感效果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行了深度剖析。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鉴于专利复审委已经作出无效决定,要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除了单纯的重新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各个方面的证据支持都将影响专利权是否能够得以继续维持。在外观设计对比中,除了通常对于各部位设计细节的描述和区别比对之外,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风格的概括总结也尤为重要,因为整体的视觉效果才是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力的关键所在。另外,相比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针对现有设计族群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和支持现有设计状况将有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的判定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对比分析。
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除了以上工作,笔者团队在庭审中提供了PPT对现有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进行对比分析,还将专利产品实物带到法庭供合议庭参考,以向法院全面呈现专利产品,从而有助于合议庭对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理解以及对比。另一方面,证明第三人西马公司显著侵权恶意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荣誉等证据也从侧面有利地推动了案件的发展。
目前,第三人西马公司仍然顽固地坚持上诉,因此本案仍在二审程序中,但笔者坚信,专利权人的权利必将得以维持和有效地保护。
本文原文载于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17年9月第6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