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小春 林娜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业社会中重要性的愈发升高,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在国际化舞台上进行商业角逐中的利器。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逐渐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缩短审判周期,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等各项机制,为全球企业提供公平而稳定的法制环境。国际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取得乐观的成绩。据称,2018年,国际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专利诉讼胜诉率高达 80%。[1]
然而,仅取得胜诉判决尚难以完整维护权利人利益,尚不够完整实现权利人商业目的。在中国,“执行难”已是难以回避的尴尬现实。执行难不仅限于司法判决不能得到彻底执行,还包括侵权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现象。仅2016-2017年未能顺利履行判决而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约占年度判决总数的40%[2]。面对法院判令的高额的损害赔偿数额,侵权人或隐蔽转移财产,或改头换面更换身份,或佯装和解,穷极各种手段以逃避执行判决,使得高额的损害赔偿成了单纯的纸面数字。对于权利人而言,无论其所属细分行业为何,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顺利执行生效判决内容,及时、足额获得损害赔偿,切实打击侵权人,成了现阶段无法回避的问题。
依照该罪名,对于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在该环节中需要注意的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自身存在逐年折价的自然属性,并且在保存上需要耗费仓储费用。相比固定资产,对现金存款和应收账款的控制更为有效,应是执行策略中的重点。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必然会东躲西藏转移财产。依据我所应验,出了把握上述传统财产,实践中应灵活多变,分析被执行人的商业模式以寻求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以上措施适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以及单位为被执行人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在我所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我所建议执行申请人巧用了这一黑名单机制,成功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以此施加压力。
依照上述规定,针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可通过公布其名单施加舆论压力,从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铸成提示,执行案件中出现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的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采用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强调尽管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经去除,但仍然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从而需继续承担执行义务。
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较为常见。除此之外,对于虽然并非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日常经营,但名义上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可考虑列为被执行人。
以上为我所如何通过强制执行以获得损害赔偿的经验。实践中个案情况有别,不能一概而论。如对该话题有其他疑问,欢迎沟通交流。
[1] http://k.sina.com.cn/article_5044281310_12ca99fde02000hz7l.html
[2]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4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