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惠公司诉广州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皇室捷南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

铸成
视角

01月22
2019

本文作者:张汝全、赵智灵

 

案件概览:

 

本案的商标侵权判定突破常规,具有多项突破。上诉人,也就是一审被告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皇室捷南制衣厂以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庄如吟的个人名义申请了多个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商标权的商标,包括“”、“”、“”和“”。不仅如此,上诉人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还在广州市流花服装批发市场1档1278档的经营了一家实体店铺,其店铺内的装潢和店员名片也大量使用了侵权标识。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对其申请的商标提起了异议,同时对其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2017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利惠公司的商标 “”、“”、“”和“”,判赔金额十三万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上诉人就本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24日,作为知识产权日的宣传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财经大学公开审理了本案。

 

铸成作为被上诉人利惠公司的代理人受托代理后,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精确拟定诉讼策略,认真、广泛、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精心地准备、认真参加了本案的一二审审理,对上诉人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实和侵权恶意做了集中论证。经审理,二审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两上诉人抱着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先后在2014和2016年申请了一系列抄袭利惠公司驰名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并将侵权标识用于实体店铺装潢、名片和部分产品。

 

在提起诉讼之前,利惠公司已经就上诉人尚未注册的部分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鉴于上诉人侵权恶意明显,上诉人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等事实,为支持商标异议,利惠公司决定对上诉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将取得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支持其商标异议的证据。

 

利惠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两上诉人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将两上诉人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 2017年7月18日,经过三次庭审调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8月18日,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二、案件难点:

 

第一、一审阶段,上诉人股东庄如吟在第25类申请的涉案商标“”尚在异议阶段,未获得注册。二审阶段,商标局做出了认定该商标与利惠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裁定,该裁定结果对利惠公司的侵权主张极为不利。不仅如此,该商标的核准注册,直接造成注册商标冲突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此类纠纷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二审法院极有可能根据这一规定改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使用“”商标构成侵权的认定。

 

第二、上诉人在设计侵权标识时极为狡猾,将多个侵权点集中组合成一个侵权标识。比如涉案商标“”,同时结合了利惠公司商标“”,中文商标“李维氏”的拼音等多个要素。由于该涉案商标所使用的文字较为突出且中文文字形态与“李维氏”差异较大,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近似商标。

 

第三、上诉人所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存在较大差异,鉴于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的知名度不及文字商标“LEVI’S”高,在许多案例中此类侵权标识也不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三、我们的诉讼策略:

 

经过我们的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使用的被诉标识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特别是其使用能否构成混淆。根据上述焦点,我们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通过对涉案商标构成元素的分析比对,证明涉案标识的设计理念源自利惠公司的系列商标。对此,我们专门做了比对PPT,向法庭展示上诉人所使用的侵权标识中所使用的蝙蝠图形,“LIWEISHI”拼音,“里威士”中文皆取材自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和“李维氏”。上诉人狡猾地将各侵权要素进行组合,这一做法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通过对上诉人实际使用的侵权标识的情况及其申请涉案商标的目的进行分析,证明上诉人侵权恶意极为明显。为此,我们特别撰写了一份案件说明,证实:第一,利惠公司的商标“”本身有实际使用在“LEVI’S”品牌牛仔裤上,其本身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上诉人所使用的标识“”,故意将其注册的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文字“里威士”去除,侵权标识本身更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性质;第三,上诉人在公证的录音中亲口承认其申请涉案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傍名牌。

 

四、案件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中,侵权人的侵权模式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一方面侵权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侵权标识,为其侵权行为寻找合理正当理由,另一方面侵权人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企图通过这样的手段混淆商品来源,实现傍名牌的目的。在涉案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并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两注册商标冲突的问题置之不理,相反是从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更高的法律原则出发,直接认定涉案商标的组合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不得不说是一大突破。

 

第二、本案的二审判决与以往其他同类案件不一样,认定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与LEVI’S 品牌牛仔裤已建立了对应联系,是其标志性元素之一。以往的案例中,法院普遍认为双弧线商标与驰名的“LEVI’S”文字商标一起使用,本身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侵权认定趋于保守的态度。本案的判决证明,一个商品上的多个商标可以同时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对双弧线商标知名度的肯定无疑会大大提高这一商标在牛仔裤生产地广东地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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