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由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二审判决,该案的原审原告正是美国知名的牛仔裤创造者LEVI STRAUSS & CO. (简称“Levi’s”或“李维斯”),而原审被告则是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和刘祚福(也即本所10月13日推文《中文商标遭抢注 百年品牌反成被告》中“”的商标注册人。)
2016年,Levi‘s发现个别商家在网上大肆销售“酷艾李维斯”牌的牛仔裤,鉴定发现,不仅品牌名称与Levi’s的中文李维斯近似,该品牌的牛仔裤还使用了诸多侵犯Levi’s商标的设计。正品Levi’s牛仔裤具有以下特征:
然而,即便是熟知Levi’s品牌的消费者也许并不知道,这些标识均为Levi’s的注册商标。许多希冀打擦边球的侵权人以为只要不使用“Levi’s”文字商标就不构成侵权,并对Levi’s牛仔裤进行各种形式的山寨,而“酷艾李维斯”牌牛仔裤便是其中之一(详见如下):
对于该类侵权行为,Levi’s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1月15日,Levi’s对“酷艾李维斯”牌牛仔裤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及其公司股东刘祚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酷艾李维斯”牛仔裤侵犯了上述所有Levi’s注册商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和4月19日先后两次组织了庭审。2017年5月31日,一审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 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Levi’s的 商标和 的商品。
2. 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赔偿Levi’s经济损失18万元;
3. 刘祚福对18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支持了Levi’s的部分侵权主张,且18万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来说已经是不小的赔偿金额。然而,Levi’s为了获得法院更为全面的支持,经与铸成律师多番研讨,在得知两被告提起上诉后,毅然决定对一审判决的部分侵权认定和赔偿金额提起上诉。
律师支招
一.关于侵权认定
本案的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涉案标识与Levi’s的若干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因而不属于商标侵权,具体比对图如下:
二审中,我方提交了以下新证据: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标识“”(与本案中的图形完全一样的侵权标识)侵犯Levi’s双马图形商标的生效判决书;
2.认定数字组合“504”与Levi’s的“501”商标构成近似且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商评委裁定书。
二.关于赔偿金额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本不是主要的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需根据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的利益来确定,而实践中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其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被告在另案中起诉Levi’s的在华运营公司侵犯了其“酷艾李维斯”商标,铸成同样代理了该案。在该案的庭审中,铸成律师敏锐地注意到两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庭自认其经营的“酷艾李维斯”牛仔裤的年营业额高达500~600万元。于是,经客户同意,铸成律师向法院申请阅卷将该庭审笔录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本案的二审法院,作为计算侵权人获利的数据参考。
在铸成律师与客户Levi’s的不懈努力下,本案的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Levi’s的所有侵权主张,并将赔偿金额改判为35万元,几乎是一审认定金额的两倍。二审判决的部分判词行文更是直接采纳了我方上诉状的内容。
作为Levi’s在华的商标代理所,铸成律师事务所同时为Levi’s办理商标确权案件和商标维权案件,这样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为权利人搜集证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案二审的胜利更是彰显了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