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8月初施行

铸成
简报

08月15
2017

2014 年 7 月 3 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 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即 2014 年 8 月 3 日正 式实施)。国家工商总局 2003 年 4 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共 21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突出了行政程序中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梳理和完善,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增加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体现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精神。

其次,《规定》从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 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再次,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此外,《规定》从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包括加强驰名

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 具体条款分析: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 年 7 月 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6 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铸成评论:该条款明确了本规定立法精神是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铸成评论:该条款没有变化,驰名商标定义。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 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铸成评论:该条款概况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行政途径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铸成评论:本条款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铸成评论:该条款是对商标异议程序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 料。

铸成评论:该条款是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 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铸成评论:该条款明确了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当事人可申请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 法律依据。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铸成评论:本条明确了申请人需要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 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 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 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 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 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铸成评论:该条款对于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所需要的证据内容及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铸成评论:本条明确了在商标异议案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及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认定驰 名商标的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 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铸成评论:本条是对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在行政查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具体流程的细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 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 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铸成评论:本条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审查流程的细化。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 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铸成评论:本条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提供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对于相关工商资料核实程序的细化 和完善。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 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铸成评论:本条款对于行政查处案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的管理流程及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 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铸成评论:本条款是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 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 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铸成评论:本条款是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原则。

第十七条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 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铸成评论:本条是对通过违法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 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 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铸成评论:本条是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未履行审查职责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 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铸成评论:本条款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人员违法认定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03 年 4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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