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第一步,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该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统领性地位,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铸成认为,《总则》中对知识产权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新规定,均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值得重点注意。
首先,《总则》第123条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明文规定,不仅明确了传统的作品、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客体,而且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也做出明文规定。
其次,《总则》第188条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变更为3年,更有利于权利人实现救济。
该草案是自1993年以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次修改。此法案目前虽尚未通过,但其中涉及诸多条款,均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体现出法律对新类型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1. 细化商业标识的分类
该草案第6条新增了对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他人姓名、笔名、艺名、社会组织的名称及简称的保护;另外,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也被纳入保护对象。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也受到本条规制。
2.新增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案第14条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的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涉及:强行插入链接;修改、关闭、卸载合法网络产品及服务;干扰和破坏合法网络产品及服务;恶意对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这四类行为规定。草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文规定,给了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更加明确的适用依据。
3.增大违法成本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罚款
根据现行法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罚款一般在人民币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草案将这一罚款区间修改为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数额的提高增大了违法成本,并增强了法律的警示作用。
除此之外,草案首次规定,在违法者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变化也体现出对权利人的优先及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