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蒂芙尼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一起案件,对蒂芙尼公司的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和行政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本案入选北京知产法院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内企业抢注国外知名品牌的商标行政案件。原告上海真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真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8009772号“蒂凡尼”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201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美国蒂芙尼公司(简称 “蒂芙尼公司”)的请求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上海真蒂不服该无效宣告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铸成接受蒂芙尼公司委托之后,认真分析案情,筛选案件难点,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为便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材料,铸成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说明。在庭审活动中,铸成代理律师结合证据详尽阐述了原告攀附客户商标和其他知名品牌的恶意,并在庭后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提交了详尽、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最终成功说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蒂芙尼公司的商标TIFFANY 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同杰、戴国琛
原告上海真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8009772号“蒂凡尼”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非纺织品壁挂;非纺织品制墙帷;地毯;塑料或橡胶地板块;席”商品上。2013年11月,蒂芙尼公司以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注册的 “TIFFANY”和 “TIFFANY&CO.” 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01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上海真蒂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第一、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第13条,通过认定驰名从而给予跨类保护支持了蒂芙尼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相较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13条时更为谨慎,要说服法院采纳蒂芙尼公司的使用证据并认可“墙纸等”商品与“珠宝等”商标的关联性,进而给予引证商标跨类保护,并非易事。
第二、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而蒂芙尼公司赖以主张驰名的证据多数为复印件。因此,需要代理律师通过更为详尽和有理有据的阐述说服承办法官,帮助其完成自由心证,采纳我方所提交的证据。
第三、从2011年2月获准注册起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的争议商标已经使用长达6年之久。上海真蒂提交了多种形式的使用证据,其中包括一些荣誉奖项,并据此主张争议商标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防止法院采纳上海真蒂的使用证据,代理律师需要认真挖掘对方证据中的破绽,说服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法院审理商标案件考虑的重要因素。争议商标并非系上海真蒂最初申请,还是其在获准注册后转让所得。上述事实无疑增加了案件的难度,需要代理律师做更多的工作。
第一、从商标申请本身寻找恶意证据。虽然上海真蒂声称其并无其他恶意搭乘蒂芙尼公司知名度的行为,但是铸成团队发现,上海真蒂还曾申请了纯英文的“DIFFANY”及中英文组合“蒂凡尼墙纸DIFFANY”商标。据此,铸成向法院主张,上海真蒂的商标申请行为本身即能够反映出其将争议商标“蒂凡尼”与“DIFFANY”作为其中英文对应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意图。鉴于“DIFFANY”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事实,可以判定其申请争议商标系出于攀附蒂芙尼公司驰名商标声誉的目的。
第二、从争议商标申请人和上海真蒂的关系入手寻找恶意证据。经铸成团队调查,争议商标申请人和上海真蒂的出资股东均包含多个相同的个人。因此铸成向法院主张上海真蒂与争议商标申请人系关联主体,上海真蒂转让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从而促使法院向上海真蒂询问其与商标申请人的真实关系并最终说服法院认可上海真蒂的使用恶意。
第三、通过第三方证据佐证其销售证据的真实性。蒂芙尼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多为复印件且其提供的审计报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版本。在开庭中,法院质疑了该销售证据的真实性。为此,铸成律师主张销售类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其他类型证据,如经国图证明的宣传报道、各地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商标局作出的裁定,加以佐证。由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言自明,数量多且涵盖省份全面,这些证据能够印证其销售证据的真实性。
第一、在判断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受损时,应到充分考虑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熟知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诉争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并加以综合判断。
第二、在搜集诉争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证据时,可以从注册人商业使用、商标申请等多个角度入手,有时能够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亦能说服法官认定注册人的攀附恶意。
第三、如权利人无法提供大量销售证据的案件,国图的检索报告、工商查处报告和商标局商评委的有利裁定亦能起到证明知名度的作用。当然,前提是此类证据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从规模上和实质上能够形成优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