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被异议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由中国福建一家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该商标与我方客户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我们代理客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因而不予核准注册。
(一)客户没有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我方客户的核心业务不属于第25类,因此在第25类上没有商标注册,我们难以依据在先商标注册打击被异议商标。
(二)我们以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我方客户对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在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证书;经公证认证的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作品登记证书;关于异议人作品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以上登记或者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鉴于此,关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抢注为商标这一类问题,我们给权利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不能过于简单。 著作权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主张在先著作权,必须符合最基本的作品构成标准,不能过于简单。例如,在本案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我方客户的美术作品表现形式较为独特,体现了作者特别的取舍、设计和安排,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第二,强化证据意识。 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权利人应重视相关的证据固定和留存。例如,如果权利人计划推出独创性较强的设计,应及时办理版权登记,包括本国和中国;及时保存与该作品相关的公开使用证据。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我方客户提交的美国版权注册证、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客户作为权利人有权主张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
第三,全面保护,同时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和版权登记。 对于既能作为商标又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权利人应及时就商标与版权同时进行登记申请。相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不受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限制,权利人无需在45个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只需进行版权登记,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他人抢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