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虽然自从2017年起专利审查指南就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但是目前来看一些审查员仍以各种理由尽可能地不接受补交实验数据。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名称为“从有机氨基硅烷前体制备氧化硅薄膜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二审案件,对专利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予以采信,并确认专利权有效。
在二审判决中进一步明确,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实验数据,并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其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审查该实验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决定是否应予采纳;二是审查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专利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该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该实验数据不能用于弥补专利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
同时,在二审判决中,进一步强调了,尤其是针对专利权人无法预测审查员或请求人引用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使用补交实验数据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为了规范化审查员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今年6月份发布内部文件《补交实验数据审查标准适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指导审查员如何审查补交实验数据,在该文件中提供了10个案例以判断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得到”或“不能够得到”。
因此,由以上我们相信,对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将越来越客观,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