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标志着我国法院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生效判决。
┃案件事实
申请人刘利以被申请人童武和被申请人陶莉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万美元钱款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两被申请人未应诉,法院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和通知,并在2015年7月24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利息20818美元和诉讼费用1674美元。申请人刘利在2015年10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证据证明美国曾有法院承认和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前述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院裁定
因美国同我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
┃互惠原则
中国尚未加入《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在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我国法院主要适用互惠原则。根据1995年最高法对于日本五味晃案所做出的复函,互惠关系应为事实互惠,即两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
事实上,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之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9日已做出类似裁定。该法院同样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的事实认定存在事实互惠关系,继而承认和执行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
由上述可见,我国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实际上以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为前提。如此以“先惠”为前提来适用互惠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我国公民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极为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对于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讲,鉴于上述互惠原则的极大局限性,较为完善的争议解决方式仍为国际商事仲裁,毕竟《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存在极大地统一和简化了其缔约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虽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对于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不失为好消息,但这样的裁定对于其他法院类似裁定的影响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