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代理吉百利公司赢得怡口莲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铸成
视角

01月09
2018

20173月,铸成律师事务所张臻贤、戴国琛两位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拥有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630017679.5、名称为“包装袋(怡口莲)”、申请日为2016119日(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017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这是铸成团队赢得的又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在该案中,铸成团队通过对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文章进行证据固定,成功无效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 案情简介

 

请求人吉百利(Cadbury)是英国伯明翰老牌糖果制造商,是全球最大的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制造商之一。其主要产品为吉百利巧克力、怡口莲太妃糖、天宝粒粒糖等。专利权人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果冻、膨化、饼干、米果制品的食品企业,旗下巧滋脆夹心米果在国内占有一定市场。出于整体知识产权策略的考量,铸成建议客户对该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糖果包装袋,该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食品的包装袋,二者的形状及表面的图案基本相同。

涉案专利附图

正面图

背面图

 

对比设计附图

 

 

| 二维码中藏玄机

 

铸成团队发现涉案专利的包装背面印有二维码。通过扫码可进入专利权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通过阅览该公众号下的历史消息,铸成团队发现:在名为旧时光-好久不见的文章中,记载了同学聚会的场景,并分享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食品图片;在怡口莲全家福文章中展示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众多食品图片。该两篇文章的发表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披露了专利权人在该外观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销售的使用了涉案专利外观的糖果产品这一事实。鉴于此,铸成团队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保全了关键证据,并且在无效请求中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属于现有设计。

 

在口审现场,铸成团队向合议组提交了上述证据,主张既然微信公众号是专利权人自己运营的,应当认可其在公众号文章中所显示的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向合议组说明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机理。实践中,用户对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正式发布的内容无法再次进行编辑,也无法修改发布日期。如果用户后期希望进行修改,则只能建立新的文章,并重新发送更新后的内容。这一发布机制表明,专利权人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是真实的、未进行再度编辑的内容。

 

面对我方主张,被请求方认可了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发布时间,仅辩解微信文章中公布的图片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该区别点主要体现在涉案专利产品背面附有二维码等标识。

 

最终,合议组接受了我方主张,认可了该文章的真实性,认为其中所记载的设计可作为现有设计对涉案专利进行评价。同时,进一步认定涉案专利背面的二维码等标识,不足以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故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铸成观点

 

1. 二维码通常被理解为功能性的设计要素。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应予以考虑。

 

2. 代理机构在代理客户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当建议客户将其提供的图片进行必要的处理。如去除二维码、装饰线条等次要的元素,以更加突出该外观设计所寻求保护的设计要素。例如,在代理客户申请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时,应建议客户或征得客户的同意将GUI进行必要的抽象,去除不必要的细节,以便更好的展示和突出GUI外观设计所寻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方式或动态变化过程。但同时也需注意,不能过度进行抽象。实践中,也曾遇到客户提供的动态GUI外观设计素材因过于抽象和简练,而失去了对动态变化过程的良好展示的案例。

 

3. 在代理糖果、饮料、厨卫用品、文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时,作为请求方,应特别注意对互联网证据的收集。并充分理解和掌握如微信公众号、QQ空间、第三方论坛等各种传媒途径的运行机理。如果这些平台上发布的材料显示,文章公布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则可成为证明构成现有设计的关键证据之一

 

4. 在使用互联网上固定的证据时,通常需要多份证据组合使用,特别需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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