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向媒体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主要亮点可归纳汇总为四个方面。
首先,《规定》立足于《商标法》立法本意,明确法律含义,厘清法律条文间的界限。例如,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规定》明确了前者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而后者则适用于含有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不相同或不近似的标志,在其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情况下规定不予注册。又如,《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做出了区分,明确其分别适用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和“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对于仅仅损害了特定民事权益的,则不属于该两条涵盖的范围。 再如,《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针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进行了明确。
第二,《规定》进一步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抢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规定》则在相关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例如,针对司法实践中代理人或代表人的相关关系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发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止抢注的功能。又如,《规定》的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针对在先权利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益等以及角色形象等的相关保护。其中,最为受到关注的是姓名权问题,在商标领域主要涉及的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第三, 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内容和适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将著作权包括受著作权保护的角色形象、姓名权包括自然人名称、笔名、艺名、商号、知名作品名称、知名角色名称均纳入到在先权利中予以保护。例如对于角色名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规定》有望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力度,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这既表明了其行政案件的特点,也体现了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避免程序空转的总体思路。同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决引入了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则不适用该条。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循环诉讼。
除此之外,《规定》还涉及到很多其他重要法律问题的审理标准,比如: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商标标志著作权权属判断等问题。《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商标授权确权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