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的《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程序及侵权处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1, 明确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由之前的一标一类申请,修改为允许一标多类申请。为了加快商标审查进度,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7.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21. 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22. 异议,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4,对于商标异议,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对于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7,人民法院对于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从原来的最高五十万提高到最高三百万元,是之前的六倍。
此外,还增加了一些条款旨在防范和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详细内容可访问: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08/31/content_18051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