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信股份有限公司(CHARLES SCHWAB & CO., INC.),成立于1971年,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是一家拥有近40年历史的大型跨国集团,在全球金融服务业占据领先地位。在香港,嘉信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16日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嘉信理财香港有限公司”,与美国总部一起,为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区的客户提供金融和理财服相关服务。
2021年3月,铸成在常规市场监控中发现一家于2020年12月成立的香港公司“嘉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名称完整包含了嘉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先商标和商号“嘉信”,且主营业务涉及金融投资领域,与嘉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相同,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造成市场混淆。
受嘉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2021年4月,铸成以“嘉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子公司“嘉信理财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为由,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投诉, 在该投诉中,同时主张在先商标权。提交投诉后,铸成与香港公司注册处积极沟通,就两者的企业名称构成、业务范围和性质、在先注册名称的使用和知名度、经营地区和混淆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地说明和论证。
2021年6月,香港公司注册处对投诉材料审核后,认为被投诉人公司的中文名称与第三人公司“嘉信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太过相似,支持我方的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然而被投诉人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更改其名称,经过后续的进一步跟进,香港公司注册处主动将该公司的名称用公司注册编号替代。最终被投诉人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嘉信”。
根据香港第622章《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发现一家公司使用的名称与注册在先的公司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在该公司以有关名称注册后的12个月内指示其更改名称。因此,定期密切的市场监控有利于及时发现侵权公司,对于后续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客户权利十分重要。此外,如本案所示,香港公司注册处主动引入其他第三人公司,认为两者名称“太过相似”,从而指示被投诉人公司更名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在提交香港企业名称投诉时,建议完善前期检索,除证明被投诉人公司名称与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相同或相似外,还可以同时灵活引用其他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在先注册公司,以提高投诉的成功率。
铸成通过定期且紧密的市场监控和及时的企业名称投诉,有效维护了客户嘉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的商誉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消灭设立在香港地区的“影子公司”探索出一条较为高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