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2019年度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 。
案件概览:
原告京东方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等电器设备,该公司有真空电器技术并于1998年组建北京京东方公司专业生产真空灭弧室等真空电器设备,且于2011年注册了第9866938号“京东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真空开关管等。
经过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温州京东方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真空电器设备,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宣传手册、相关设施等处均使用了“京东方”字样。
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认为温州京东方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性描述中使用“京东方”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温州京东方公司则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京东方公司与温州京东方公司的业务分属不同行业且北京京东方公司的企业字号不具有市场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后果;温州京东方公司主观上无攀附故意。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与温州京东方公司均系从事商品交易和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其中京东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北京京东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真空灭弧室等真空电器产品,两者与被告的业务范围存在交叉重合,故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第一,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和温州京东方公司的产品同属于电器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在业务上具有交叉关联性及竞争性。
第二,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持续使用“京东方”商业标识,获得较多荣誉,“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第三,温州京东方公司作为生产销售真空电器产品的企业,明知或应知“京东方”商业标识,且权利在先,却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方”字号,攀附意图明显。
综上,温州京东方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方”字号,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宣传手册、相关设施等处使用“京东方”字样作为宣传性描述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等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温州京东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250万元。当事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二审中撤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既是他人字号又是他人商标的行为的认定。
本案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厘清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包括双方业务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或竞争性、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具有攀附故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后果,对于明晰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起到了指引作用。
另外,针对被告温州京东方公司经营真空电器设备、原告京东方公司经营电器设备,二者在业务上虽有相关性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京东方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认为被其他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损害了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即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确认非直接竞争对手的其他经营者被不正当手段争夺了交易机会也可获得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助于遏制复杂多样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