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岁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是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三次大幅修订,由目前的三十三条增加至四十八条。修订草案包括以下亮点内容:
(1)列举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修订草案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明确列举为法律所禁止的混淆行为;此外,顺应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实践需求、结合司法审判经验,修订草案还明确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等列为新型保护对象,并对关键词搜索、虚假评价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2)强化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修订草案对数字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利用算法和技术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详细规定,并将“以欺诈、胁迫、电子进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交易”等情形明确列举为经营者在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数据保护领域的重视。
(3)加强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治理和打击:修订草案中加强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治理和打击,其中新增了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将虚假宣传的欺骗误导对象由“消费者”扩大至包含“其他经营者”,并在虚假评价新列为虚假宣传的具体情形;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直接列为了商业诋毁行为,将商业诋毁的保护对象从同业竞争者扩大到了“其他经营者”;此外,还新增了受贿人的违法责任,且加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
(4)新增反不正当行为的域外管辖:修改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首先,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将数据爬取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数据获取手段的正当性,避免为企业带来数据合规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第二,修订草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域外进行但是可能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的管辖权,这对跨国企业的合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评估某一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时,除要考虑该行为发生地当地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外,还需充分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引发合规风险和法律责任。
通过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更加扎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需要并结合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内容,从知识产权应用、数据合规、商业宣传等多个维度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建设、加强内部审查和培训,发现并及时纠正潜在的合规问题,同时应加强与专业法律顾问的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合规建议,确保企业合规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