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入选福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铸成
视角

05月05
2022

4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百度公司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均已注册“百度”等系列商标,其中第1579950号“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百度公司发现福建省永安市的一家汽贸店不仅将店名命名为“百度汽贸”,还在店招、店铺装修、微信公众号及店员名片中使用了“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百度汽车会所”“永安百度汽车”等字样。

2020年1月10日,铸成律师事务所协助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恩典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百度”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虽然恩典汽贸公司提供的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美容等服务与百度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所使用的“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相差甚远,但消费者看到“百度汽贸”等字眼时,仍然会将被告提供的汽车销售、汽车保养、汽车维修等服务与“百度”商标及百度公司建立联系,故被告的前述商标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致使“百度”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和具体掌握,在实践中向来存在不同认识。从司法观点的发展过程来看,“处理案件所必需”这一理解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在具体把握上应当坚持“权利本位”思想,既秉持“处理案件所必需”原则,又兼顾“充分救济”之要求。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张的被侵权注册商标有多个,虽然除了知名度较高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外,另几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上,似乎没有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之必要,但考虑到另几个注册商标或因未充分使用知名度不高而无法获得足够程度的救济,或因注册时间较晚可能遭遇先用权抗辩而导致权利保护落空。在权利人请求保护多个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为了避免认定驰名商标,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救济,就会导致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显然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按需认定原则还应当包含对当事人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识别与考量。如果不认定驰名商标不能为权利人提供足够强度的保护、产生足够的侵权警示性社会效果,则应当认定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以规范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理对厘清“按需认定”的内涵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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