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3M公司针对苏州薄暖御寒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铸成
视角

06月25
2021

本案是一例无效宣告案件。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认定第22类和第23类商品是否构成类似时作出了重大突破,认定了争议商标指定的第23类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的第22类“纺织纤维原料”等商品构成类似。在判定商品类似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等。

鉴于本案申请人无第23类在先商标权利,铸成接受客户委托之后,认真分析案情,在无效宣告理由中着重分析双方商标指定商品的高度关联性以及申请人“THINSULATE”品牌的知名度,并最终成功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一、案情介绍

本案被申请人苏州薄暖御寒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跟知名3M公司“THINSULATE”商标混淆性近似的“THINSULATION TECH”商标,具有企图混淆两者商标从而诱导消费者误买误购的主观恶意。

我方代理3M公司于2020年3月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针对该案的无效宣告裁定,对本案第23类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客户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二、案件难点

第一、客户没有23类的在先权利,如何论证第22类商品与第23类商品的近似性;

第二、如何论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三、策略

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案件难点,我们拟定了如下策略:

第一、从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三个方面充分论证第23类商品与第22类商品的关联性和近似性,并提供了申请人官网上“THINSULATE”品牌的相关介绍及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产品的介绍加以论据支撑。

第二、搜集“THINSULATE”品牌的知名度证据,提交“THINSULATE”产品宣传手册、品牌广告、冬装设计指导方案、品牌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系列产介绍等证据以证明申请人“THINSULATE”商标在纺织纤维原料、纺织品纤维等商品上经使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实现跨类保护。

第三、在比较商标近似时,引用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第四点第(一)条第 10 项规定,“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者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引用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第四点第(一)条第 12 项规定,“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案件的典型意义

在判定第23类商品与第22类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量了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跨类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突破,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线和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纺织纤维原料、纺织品纤维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中的“THINSULATE”产品宣传手册、品牌广告、冬装设计指导方案、品牌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系列产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THINSULATE”商标在纺织纤维原料、纺织品纤维等商品上经使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认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能保证商标功能的时限。”

这一点为未来准备冲突案件理由提供了新思路,即在商品服务不构成法定类似的情况下,既要结合实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从多角度论证商品的关联性和近似性,又要提供充足的知名度证据实现跨类保护。

 

马明星
合伙人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