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充电器外观设计无效案

铸成
视角

12月12
2018

案件概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失误,而招致来自商业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请求案件。本案专利无效请求人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或“深圳元创”),请求宣告专利权人东莞市宝铼珀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专利权人”或“宝铼珀”)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223930.3(以下称为“本专利”)无效。在无效请求过程中,请求人的关键证据是专利权人自身在先申请并且已经公开宣传和销售的同系列旅行充电器外观设计。然而,关键证据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的确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由此导致本专利的有效性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铸成作为专利权人宝铼珀的代理人受托代理后,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精确拟定诉讼策略,认真、广泛、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精心地准备、认真参加所有无效程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精准地抓住了请求人的证据和法律应用错误。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作出了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一、案件背景

2017年6月23日,本案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同时提交了专利权人自身在先申请的同系列旅行充电器外观设计,即证据1,并指出本专利与证据1实质相同,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对专利新颖性的规定。

2017年7月19日,请求人又补充提交了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证据(证据2-4),另外还基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文献ZL201530450621.5(以下称为“证据5”)和ZL200930170237.4(以下称为“证据6”),并指出本专利与证据1-4分别与证据5-6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017年10月11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以2017年7月19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意见为准,放弃了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主张。为了增强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请求人还当庭提交了证据2-4(即,证据1外观设计产品的宣传和销售)的公证文件。

2018年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有效。

二、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请求权人提出的证据1涉及的外观设计是专利权人自身在先申请的同系列旅行充电器外观设计,这一点证据确凿、毋庸置疑。

第二、在口头审理开庭之前,铸成对比分析了专利权人的证据1和本专利相应的产品实物,并得出初步结论,认为两者的确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之处较为不明显。鉴于此,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难度较高。

第三、请求人从专利文献和产品宣传销售等等方面均提交了证据,意图以实物产品的设计特征弥补专利文献视图展示有限的不足,从而形成更为坚固的证据堡垒。

三、案件策略

经分析,铸成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从多方面否定请求人的证据和理由并说明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显著区别。根据上述焦点,铸成提出以下策略:

第一、在本案口头审理之前,铸成发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是未经过公证的网页截屏。在口头审理质证过程中,请求人当场提交了公证文件。铸成当场指出了公证文件中的网页截屏步骤与请求人提交的不一致,同时还进一步提出证据2-4与证据1是完全一致的外观设计。经合议组向请求人核实,请求人对此予以认可,由此在实质上免除了涉及证据2-4的外观设计比对。

第二、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同系列产品,具有诸多的相同点,但铸成向合议组展示了大量常见的充电器产品,指出这些相同点主要是受其产品功能所限,;进一步,铸成指出两者的区别点虽然看起来似乎微小,但局部线条的改动之间相互呼应,实质上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了完全不同的视觉印象。虽然请求人当庭放弃了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但这一答辩意见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议组的判断,推动合议组在针对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无效比对中作出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决定。

第三、请求人以证据1与证据5和6的组合与本专利进行比对,由此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我们发现,请求人在进行设计特征组合时主张将证据5和6中的某些切角棱线组合到证据1中,而这些切角棱线事实上并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设计特征。我们的这一意见恰恰与合议组不谋而合,在最终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理由来否定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主张。

四、案件结果

2018年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有效。

五、案件意义

第一、本案专利权人的产品种类较为单一,专利量也相对较少,每一项专利对其而言都非常重要。通过铸成的代理,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专利权以及其相应的商业利益,同时本案也为专利权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了参考策略,有助于专利权人在之后采取更佳的策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避免类似无效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外观设计无效案件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态度也更加的严谨和慎重。

第三、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的申请,国内竞争者之间相关无效案件当前也越来越多。本案不仅对于专利权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也具有参考意义,请求人在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中应当注意根据现有设计检索结果制定相应的无效策略,包括现有设计的组合方式、对设计空间的充分检索和了解、无效理由的穷尽和梳理等等。

屈小春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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