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会娟 程泽亚
因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商业经营中均发挥着承载商誉、识别来源的作用,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变得愈加密切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冲突。当事人通常会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来解决该类冲突,而本文则着重通过行政投诉途径对该类冲突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之用。
导致两者发生冲突的客观原因在于,商标注册的管理机关是商标局,这一唯一的商标授权机关模式决定了商标专用权取得方式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其登记工作分别由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负责。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授权前的交叉冲突检索,因此,在两种权利产生之初便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及确权机关。
两者冲突的主观原因则在于,企业名称和商标均可以成为企业商誉的载体,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代理利益,于是有些市场主体利用上述提到的客观便利,通过攀附或搭便车的行为,获得竞争优势。
基于上述原因,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解决该类冲突,这也是商标权人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依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当前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以事后救济为主,通过商标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行政投诉,或直接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实现企业更改其企业名称。
在2019年9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由以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修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相同的,不予通过自主申报。而针对其他注册商标,工商部门仅做出风险提示,最后还是依赖于事后救济。
在实践当中,商标权人通过企业名称行政投诉获得成功的几率非常低。在大多数情况下,工商行政部门都会通过“预立案”及立案前的调查、谈话的形式了解投诉人的请求及材料,如果商标权人的主张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或者没有发现被投诉企业有实际突出使用商标标识或在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则会以“没有实际经营,不会造成混淆”为由拒绝立案或退回材料,抑或是在立案后不认定侵权并结案。
如果被投诉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了商标标识,工商行政部门在介入调查后,往往会仅强制要求或说服被投诉企业“摘牌”,即在经营活动中不使用或不突出使用争议名称,而一般不会责令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做出更改。这意味着在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极少或不会强制被投诉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商标权人最终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诉讼,最终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现强制企业更改其企业名称。
笔者认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几个原因。
就工商行政部门而言,首先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地区仍采用预先核准制,因此如果工商部门最终接受投诉并责令更改企业名称,则无异于自己打自己的脸,这是工商部门不愿意看到的。这一点有可能在今后推广自主申报制后有所改观,但从目前而言,情况依旧不太乐观。其次,管理部门若对已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撤销或责令更改,行政管理部门自身也面临着被撤销名称的企业提出行政诉讼的风险,因此往往不愿意承担面对行政诉讼的风险,处理不力,拖拉推诿。实际操作中,其处理结果往往是规劝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许多被投诉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因此在客观上,这些被投诉企业确实可能不会在相关公众中构成混淆,因此行政部门不会认定侵权。
尽管从许多方面而言,通过行政投诉途径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都有相当的困难,但笔者认为,在被投诉企业侵权证据确凿、恶意明显时,行政投诉途径依然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未来商标权人针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投诉方在投诉前,可以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争取与被投诉企业通过直接沟通,实现变更企业名称。一部分被投诉企业可能刚注册或长期荒置争议企业名称,因此他们考虑到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目前企业并不实际运营,因此愿意配合。
第二,在企业经营中,多注意收集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据,这是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一种体现,同时也影响侵权企业名称 “引起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此,客户知名度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部门共在收到材料之后是否正式立案。
第三,选择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案子进行投诉。考虑到目前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投诉相对保守,如果被投诉企业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原则上笔者不建议进行工商行政投诉。从之前实践而言,如果被投诉企业没有实际经营,那么工商行政部门基本不可能受理该类投诉,或受理了也不会认定为侵权。因此,针对可能的企业名称投诉案件,笔者推荐通过前期的实地调查来确认目标是否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固定证据,从而对将来的企业名称行政投诉的成功率有作合理的估量。
第四,由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地方政策及具体情况,因此从过往实践来看,商业活动发达,沿海及外贸活动繁荣的地区的企业名称行政投诉成功率会相对较高。具体而言,南方较北方更容易成功,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更容易成功,大城市较小城市更容易成功。因此,结合地缘性合理评估也会提高企业名称行政投诉的成功性。
第五,鉴于工商行政部门十分重视商标的知名度,申请驰名商标或当地的知名商标也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从实践上来看,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投诉成功率较高,同时注册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也有利于商标权人今后在这一地区持续使用及维护该商标。如果商标权人获得驰名商标确有困难,而又在当地进行频繁商业活动的,也可以考虑认证当地知名或著名商标。
最后,如果企业名称行政投诉又确有困难的,直接提起诉讼则是一种更有效的方法。并且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涉及商标权人商标的诉讼判例比较看重,如果有在先的诉讼判例支持,行政管理部门则会更倾向于采取行政措施。这也有利于商标权人在未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名称行政投诉的成功率仍然较低,但如果商标权人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做好准备工作,适当选择路径,结合上述笔者提供的建议,也能在未来通过行政途径有效地解决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