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禁令的适用问题

铸成
视角

06月26
2019

近五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例如,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白皮书披露, 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334951件, 比2017年增加97709件, 同比上升41.19%。所有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比例较高,大约为20%的比例,显示出外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在中国法院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导致其具有容易被侵犯、损失难以计算和弥补的性质。对知识产权的及时、有效的保护,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必须避免因时间拖延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的乃至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知识产权的诉讼禁令一直都是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它对于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诉讼禁令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笔者就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结合自己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就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申请禁令提出自己的建议(考虑到不同类型权利的不同要求,笔者从商标侵权案件的视角来分析如何帮助权利人申请诉讼禁令)。

第一,原告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案件具有清晰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告具有极大的胜诉可能性。极大的胜诉可能性的含义是除非出现相反的证据,原告必然会获得胜诉。如果案件的胜诉可能性达不到这个程度,则应该进行正常的庭审程序,法官不会颁布诉讼禁令。从操作角度讲,原告应该向法官提交论述充分的起诉状以及禁令申请书,包括清晰的商标图样比对以及证明侵权详细论述,这样能够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另外原告应该一并提供证明商标权利证明的注册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并且要确保这些商标权利比较稳定,并没有处于商标权利争议过程中(比如商标无效宣告),否则会使法官的内心产生纠结。关于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原告一定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侵权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清晰,而且原告应该提供相应公证证书文件给法官。

第二,原告应该证明法官如果不批准禁令,那么将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司法解释了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况: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应该积极举证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颁发禁令非常有必要。例如,在笔者代理的Uncle Martian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16闽民初78号),被告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了侵权产品的发布会,并宣称会在2016年7月底将侵权产品推向市场,向在线上线下多个渠道大张旗鼓的宣传其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阻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将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笔者的律师团队召开会议,认为案件符合申请禁令的条件,积极地准备证据材料,最终帮助客户成功的拿到了诉讼禁令,极大的震慑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原告应该证明不颁布禁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超过颁布禁令措施对被告造成的损害。通常情况下,在法官已经认定侵权成立和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后,只有重大的利益失衡才能构成阻止禁令的例外情况,一般幅度或是程度的利益失衡并不会对禁令造成阻碍。在笔者处理的Uncle Martian 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16闽民初78号),法官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在中国的商业情况,以及被告推出Uncle Martian侵权产品的情况,内心认定并不会造成重大的利益失衡,因此颁发了禁令。

第四,原告应该说明采取禁令并不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对于公共利益的审核要采取从严标准。这里的公共利益应该是重大的公共利益,比如说是国家的安全,公共的安全,公共的健康,社会秩序等方面,而不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诚然,采取禁令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某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只要达不到重大的程度,法院就可以放心大胆的颁发禁令。比如在笔者代理的Uncle Martian案件(案号:2016闽民初78号),虽然法院颁发的禁令会会使一部分Uncle Martian产品的制造者包括潜在消费者失去某种权利,但是这并不构成重大的公共利益。

第五,原告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司法实践中,担保的金额与诉讼的标的没有直接关系,担保的金额大于或者等于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害即可。法官在确认担保金额时通常考虑保全错误的可能性与原告的承受能力。在笔者处理的Uncle Martian 诉讼案件中(案号:2016闽民初78号),虽然原告主张了一个亿的诉讼标的额,但是最后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只要求原告提供了300万元的现金担保。另外,对于外国权利人来说,如果其在华存在关联公司,完全可以请求其中国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这样操作是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关于担保的方式,目前大部分法院还是比价倾向于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担保的方式。

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局面,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积极运用知识产权禁令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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