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强生公司基于注册在第9类“隐形眼镜”商品上的第4233194号“美瞳”商标,对广州香格雅丽服饰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居可衣服饰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82期《商标公告》第16046133号“美瞳 MEITO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016年4月29日,强生公司提交了资质证明、行业评价、市场数据、销售统计、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大量证据,证明其第4233194号“美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隐形眼镜”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并且应当获得驰名保护。
2017年8月30日,强生公司收到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562号关于第16046133号“美瞳 MEIT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在决定中,商标局认为,强生公司的第4233194号“美瞳”商标早于2004年8月23 日即在第9类“隐形眼镜”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美瞳”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多年。强生公司通过杂志、报刊、电台、网站及电视等媒体对其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多方位的广泛宣传,强生公司的上述商标已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上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2012-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情况简介、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予以佐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局认定强生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隐形眼镜”商品上的第4233194号“美瞳”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案异议人强生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医药保健公司,成立于1887年,迄今为止已在世界54个国家设有200家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2002年度全美50家表现最杰出的公司中强生位列榜首,2003年被《财富》杂志评为全美最受赞赏公司第五位。
本案中涉及的强生公司第4233194号“美瞳”商标用于隐形眼镜商品。强生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尝试,专为亚洲市场设计了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其品牌命名为“美瞳”,英文商标为DEFINE。强生公司的“美瞳”隐形眼镜具有多项创造性设计和功能,不仅具有改善视力的基础功能,还具有一定的美容效果。自2005年推出,就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迅速席卷市场,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成都和地理范围等各方面因素,商标认定驰名的难度系数非常大。为证明“美瞳”商标已具有驰名商标的认证资格,经过强生公司和主办律师的共同努力,耗时4个多月,搜集了大量的有力证据,“美瞳”商标终于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选定合适的目标商标确定异议案件,与客户紧密合作收集证据
据此,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强生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强生公司商标声誉受到损害。商标局决定第16046133号“美瞳 MEITONG”商标不予注册。强生公司在认定“美瞳”驰名商标以及维护权利上获得绝对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