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够生 司嘉慕
1. 与海关配合协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中国仍是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国,这种让人头痛的情况在近期恐怕不会发生显著变化。根据2018年度《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所分享的内容,“关于被扣且最终未放行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中国是主要的来源国(73%)”[1]。根据2017年由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所分享的内容,以厂商建议零售价作为标准,在没收的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主要来源地中,中国(46%)仍居首位,香港(32%)处于第二位[2]。鉴于统计中的货物来源地并不一定是生产制造该货物的地区[3],而且工业生产规模很小的香港于2017年为中国内地处理了2850亿美元的对外贸易[4],所以实际上在中国内地生产制造的上述被扣货物可能比例还将显著多于46%。
考虑到中国被视为“世界工厂”,并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阻止侵权货物从中国出口很可能是权利人处理全球侵权问题最有效且节约成本的方式,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事实上,中国海关不断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付出努力,其中包括开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称之为“备案系统”)。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之为“海关总署”)透露,2018年全国各地海关共扣留44,500批次货物(其中包括近2300万件侵权货物)。[5]
另一方面,各地海关也可能扣留出境运送的OEM(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中国的OEM概念通常受限于商标领域,且OEM产品指使用国外注册商标(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该注册商标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产品。向地方海关提出OEM产品出口请求,表明被扣货物仅将运送至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会进入中国市场引起商标侵权,可能有助于放行被扣货物。
基于以上理由可见,与中国海关当局进行协作至关重要。
2. 与海关总署配合协作
海关总署于2004年设立备案系统,并一直在完善该系统,使其更高效、便捷。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可被中国各个地区的海关共享。
权利人可以通过使用备案系统备案其知识产权,以便地方海关可以行使依职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也称之为“主动保护”。一旦地方海关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便可进行暂扣,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决定扣押或放行涉案货物。同时,权利人可将其在中国的供应商备案为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人。在此情况下,海关便不会扣留由合法使用人进出口的货物。通过这种方式,海关可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非常有效的边境保护,且不会对合法使用人的进出口造成不便。
通过配合海关总署与地方海关开展边境保护工作,显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节约了更多时间和成本。此外,通过与海关总署的协作,包括使用备案系统,有助于权利人获取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相关的数据。在当今这个信息技术世界,这类数据信息有着巨大的价值,权利人可以仔细分析这些数据,并改进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2.1 商标备案
由于商标易于被发现和识别,所以在备案系统中备案商标非常有效,这也是众多商标权人采用的方式。因此,在备案系统中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都是商标。截至目前,备案系统内48,007项知识产权备案中有42,609项为商标备案。[1]
对于国际品牌所有人而言,在中国海关备案系统中将其商标备案,很可能是遏制假冒产品从中国流向其他市场的最有效方式。此外,这也是在中国发现侵权人(尤其是假冒商品制造商)的一种便捷方式。
2.2 外观设计专利备案
专利也可备案在备案系统中。截止到2019年6月26日,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专利共有2,621件,其中有1,285件是外观设计专利。[2]
由于实用新型和发明通常较为复杂,且在货物进出口的环境中海关并不容易察觉和辨别某货物是否侵犯了这两种专利,因此备案系统中的大多数备案专利为易于被发现和识别的外观设计专利。基于同样理由,地方海关发现并查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2.3 著作权备案
与商标类似,著作权相对容易被发现和识别,而且备案著作权也同样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边境保护。尽管如此,边境保护主要是防止侵权工业化产品(并非假冒艺术、文学作品)从中国运出,备案著作权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具有特定标志/标识的货物通关,这与备案商标的作用更为接近。从保护的有效性来看,商标始终被认为更加直接有效。迄今为止,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著作权共有2,777件[1],与商标备案相比明显数量更少,这也支持了我们以上观点。
此外,如果品牌所有人持有某类标识(未注册为商标)的著作权,且该类标识与由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似,则备案著作权可能会有较大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权人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了类似商标,则著作权所有人可基于其备案著作权放行运送货物。该备案被视为避免其装运货物被查扣或被没收而采取的“防御性”或“被动”措施。
2.4 获取有用数据
在这个数据时代,收集边境保护相关数据(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紧密相关的数据)很有帮助。基于一段时间的边境保护措施,权利人往往能够得出某些与其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数据,比如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主要在哪些港口被拦截,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主要来自于哪些省市,以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种类等。
基于以上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决定针对哪些海关开展更多培训活动,或决定在哪些城市进行更多的市场普查。简而言之,权利人可以通过分析以上边境保护数据来得出最为合适和有效的整体策略。
3. 与各地方海关协作
除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边境保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会频繁地与不同地方海关进行协作,因为具体的保护措施及行动均是由各地方海关实施的。
3.1 针对海关官员的培训
为了提高海关官员发现并查扣侵权产品(尤其是专利侵权产品)的可能性,让海关人员熟悉掌握更多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和相关产品的特征,将会有明显的帮助。因此,开展针对海关官员的培训活动大有裨益。
海关培训活动通常在春秋两季进行,而大多数海关(尤其是主要口岸的海关)均会开展此类培训活动,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申请各自的场次进行培训。如果边境保护是权利人维权工作的重要部分,则相应权利人应将培训活动视为海关维权策略的重要部分,尤其是有可能大量出口侵犯其知识产权货物的沿海地区港口的培训活动,更应受到重视。
3.2 基于未备案知识产权查扣侵权产品
基于未备案知识产权查扣侵权产品是指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由地方海关采取措施查扣涉嫌侵权的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之为“条例”)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海关不会判断所查扣货物是否侵权,权利人应当在地方海关查扣侵权嫌疑货物后就该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海关是基于权利人的要求而采取行动的,从海关的角度来说,该行动通常被称之为“被动保护”。
3.3 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行动指地方海关基于备案系统中的信息在其进出口监管期间所主动采取的行动。
如果口岸海关的稽查科室发现所装运的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该进出口商并没有在备案系统中登记为合法使用人,则该稽查科室可能要求收货方或发货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或证据。随后,如果该稽查科室没有收到收货方或发货方的回复,或有理由相信该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则会向海关内负责知识产权的科室(一般为综合业务科)报告该事件,并进行立案。在此情况下,该口岸海关将暂停放行货物,并向当事方(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方/发货方)发出正式通知。在海关总署许可的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准备进一步扣留的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对于依职权行动而言,地方海关以在备案系统中的海关备案信息为基础并积极采取行动,且海关有权展开调查并对侵权方进行处罚,这与上述“被动保护”截然不同。
3.4 放行被扣OEM产品
如第一部分所述,中国地方海关也可能扣留运送出口的OEM产品。有明显趋势表明,如果中国制造商以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为基础制造货物,而相关国外商标与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中国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中国法院将确定OEM是非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货物和服务来源,且商标在货物进入到中国市场时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所制造的具有外国商标的货物仅供出口,且不在中国境内出售,则不会在中国市场造成混淆。所以,OEM制造不会损害中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OEM产品的购买方必须尽可能监控其供应链和中国市场,确保OEM产品绝不会通过任何渠道在中国出售或流通。
为提起OEM出口请求,发货方或出口方应提交完整的一系列文件材料,证明被扣留货物的OEM性质。
3.5 就刑事案件与海关协作
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数量通常较大,海关查扣案件往往有可能发展成刑事案件。
依据条例第26条,如果海关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时发现任何可疑刑事犯罪,则应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警方处理。
显而易见,海关并非开展刑事调查的单位。然而,只有在海关查扣侵权嫌疑产品且权利人积极跟进海关保护措施(申请进一步扣留和支付保证金)的基础上,此类案件才会进一步发展成为刑事案件。而且,海关是收集和接触相关证据的首个官方机构。因此,针对刑事案件与海关进行协作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权利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不应对此部分工作予以忽视。
3.6 法院相关事宜
在海关依职权行动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证实侵权并支付了必需保证金后,收货方或发货方可能向海关出示书面解释和证据说明其货物未侵权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须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禁令或财产保全令。如果禁令或财产保全令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则海关应当提供协助执行该禁令或财产保全。另一方面,如果禁令或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被支持,则被扣留的货物将被放行,而权利人在付清相关仓储费后可获退回保证金。
对于“被动保护”,海关无权展开进一步调查,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应对该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不能直接获得所扣留产品以及相关材料和信息,在与法院相关事宜中,海关的支持和配合尤为重要。
4. 总结
在讨论知识产权维权措施和策略时,常常提及侵权诉讼、行政打假行动和刑事打假行动,但海关保护则不如前述措施般受到重视。然而,基于上述介绍和分析可见,与中国海关协作进行海关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有着巨大的价值。
在国际范围内,周密的海关保护策略和对海关保护措施的良好运用可以有效并低成本地打击侵权,这一点毋庸置疑。全球知识产权权利人应高度重视中国海关保护的价值和重要性。
[1] European Union, Luxemburg: Publication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8), Report on the EU Customs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sults at the EU Border, 2017. Pp. 15.欧盟,卢森堡:欧盟出版办公室(2018),(非官方翻译:《2017年度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欧盟边境结果》),第15页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sites/taxation/files/report_on_eu_customs_enforcement_of_ipr_2017_en.pdf
[2]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 of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iscal Year of 2017 Seizure Statistics. Pp. 26.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贸易署,(非官方翻译:《知识产权:2017年财政年度查封统计》),第26页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19-Apr/FY%202017%20Seizure%20Stats%20Booklet%20-%20508%20Compliant.pdf
[3] Ibid.
[4] “在中国内地的对外贸易中,有很大部分经香港处理。2017年,内地约有13%的出口货物(总值2,850亿美元)及15%的进口货物(2,680亿美元)通过香港处理,而香港约有58%的转口货物来自内地。”
冯凯盈,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研究:《香港进出口贸易业概况》。
http://hong-kong-economy-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香港行业概况/香港进出口贸易业概况/hkip/sc/1/1X000000/1X006NJK.htm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新华网:《2018年中国海关查封价值2亿元侵权货物》。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mtjj35/2278150/index.html
[6] 2019年6月26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中公开的官方数据。
[7] Ibid.
[8] Ibid.
[9] Article 12,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