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法庭的组建工作,力争在2018年底前正式设立。
依据该决定,将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只是对部分专利等少量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层级作些微调。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两审终审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均未因此而改变。
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
审理上诉案件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原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 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