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汝全 赵智灵
近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铸成司义夏主任、张汝全律师代理的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诉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泉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全部支持铸成客户的诉讼请求,包括300万元的高额赔偿诉求。
| 案件背景
斯凯杰美国公司于1992年创立于美国,1999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享有包括“S”商标在内的斯凯奇/SKECHERS系列商标。“斯凯奇(SKECHERS)”源自南加州的俚语,意为“坐不住的年轻人”,代表着追求时尚、个性张扬的年轻族群。斯凯奇(SKECHERS)品牌包括“S”商标在内的斯凯奇/SKECHERS系列商标,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经过长时间、大规模、全球化的使用,已成为知名鞋类品牌。截至2017年,其产品已经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广泛销售,年销售额超出40亿美元。
被告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的许可,在产品生产、销售中,不规范使用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商标标识,突出使用与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S”商标混淆性近似的“S”标识,以“搭便车”的方式攀附原告的声誉,抄袭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同时还对其品牌来源实施虚假宣传,通过混淆市场和消费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铸成临危受命,分析了一审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大量关键证据,最终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原商标权人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参与侵权;涉案商标和涉案商品D’Lites鞋款具有极高知名度;SKECHERS品牌销售区域、销售额、受保护记录;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与广州市凯捷商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性;被告销售侵权“猫熊鞋”和多款侵权鞋以及虚假宣传的事实。
| 案件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一审彻底败诉,一审阶段原告没有充分举证。面对侵权人日益嚣张气焰和一审败诉的巨大压力,铸成通过详尽的法律调研和对案情的深入理解和分析,制定了全新的二审策略。在二审中,我们着重强调了被告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与斯哌纹奇的关系,其作为原商标许可人的法律责任;我们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SKECHERS品牌及其产品在国内的高知名度,被告不规范使用商标,抄袭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恶意模仿原告多项知识产权以及虚假宣传等案件事实,特别论述了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一贯恶意。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不利判决,完全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