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六洲酒店集团(洲际酒店集团子公司)拥有 “假日酒店”、“皇冠”、“皇冠假日酒店”等商标在中国的专有使用权,但是,这些商标一直被众多中国酒店非法使用。由于六洲酒店集团迟迟未采取法律措施,这些商标已经面临被通用化的风险。
在本案中,被告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04年就在工商局注册了公司名称,并已存续10多年,在“皇冠假日酒店”还未被认证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要法院判令被告更改公司名称难度很大。铸成律师通过与法官的紧密沟通,以及与被告律师多轮艰难的谈判,最终达成全胜和解,法院出具了达成客户全部目标的《调解书》。侵权人需在2015年5月27日前将其使用在酒店招牌、房卡、酒店内指示牌、酒店内用品、员工名片上的“皇冠大酒店”、“CROWNE PLAZA”、“皇冠假日大酒店”、“CROWN HOLIDAY HOTEL”、“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标示中含有“皇冠”、“CROWNE”、 “CROWNE PLAZA”、“假日”、“HOLIDAY”、“皇冠假日”、“CROWN HOLIDAY”和“皇冠假日酒店”等侵权信息全部删除,消除在一切媒介中的侵权信息;停止将“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并将“皇冠假日”从其企业名称中去除;且需赔偿六洲酒店集团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策略亮点:
1.构建完整证据链,坚持我方诉求
通过搜集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包括行业地位排名、广告与媒体报道等几十个可以证明“皇冠假日酒店”知名度的证据,梳理出了条理清晰的证据链,用以支持客户诉求。在法庭上,我方指出:1、 被告使用“皇冠大酒店”、“CROWNE PLAZA”等LOGO是单独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毋庸置疑构成商标侵权,需要高额赔偿;2、坚持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皇冠假日酒店”是驰名商标。在充分的证据说明下,法庭倾向于认定客户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扎实的证据搜集及法庭上强有力的回应,迫使被告律师庭后主动与我方谈判。经过多轮谈判,我方只是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强硬坚持。
2.从中国司法实际出发,为客户节省诉讼成本,达到客户利益最大化。
在海外客户的思维方式中,赔偿通常是作为判定诉讼案件成功与否的标准。但在本案中,判令被告企业改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在充分挖掘客户核心需求的基础上,从客户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我方建议客户适当降低赔偿额度的要求,与被告和解,以达到快速停止侵权并改名的目的,中国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是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客户最终接受了我方出具的这一最佳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