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进动机出发谈技术启示:国知局支持铸成观点,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铸成
视角

07月14
2022

专利无效程序中,关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的判断,因其标准模糊、规则复杂,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本案中,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结合多篇其它对比文件否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此,铸成专利团队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出发点,以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否能够产生改进的动机,并据此制定针对性的答复策略。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支持我方观点,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配电箱,箱体内部包括多个机械结构及电气模块,通过线缆引导机构中的电线实现电气互连,进而实现环境监测功能(图为涉案专利)。

从改进动机出发谈技术启示:国知局支持铸成,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请求人引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隧道的监控系统,包含有传感器、通信模块以及中心服务器。请求人认可涉案专利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所述圆柱顶端中部开设有限位孔,所述限位孔内壁中部安装有圆盘,所述圆盘顶端中部均等距开设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内壁中部安装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顶端焊接有圆杆,所述连接柱底端连接有立柱,所述连接柱、圆杆和立柱的顶端中部均开设有圆孔(下文统称为“线缆引导机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配电柜,其中,集线器6(筒体61+卡线槽62+固定件63+通气孔64,见下图)可以放置需安装的线缆,结构也为圆柱形。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集线器”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线缆引导机构”。

从改进动机出发谈技术启示:国知局支持铸成,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及证据,铸成专利团队认为请求人形式上是引用多篇专利文献的组合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但实质上仅仅是对多个技术特征进行拼凑,并未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来判断是否存在改进的动机,致使其对于技术启示的有无判断有误,分析如下:

关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给出了如下判断方法:“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可见,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上,应当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出发点,以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整体判断是否能够产生改进的动机。改进动机包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需求的内在动机,以及其他现有技术是否从整体上给出启示的外在动机。铸成专利团队认为,只有在同时具备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之间架起技术结合的“桥梁”。

1、内在动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的需求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需求,取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 涉案专利通过在配电箱中设置圆盘(17)上的各个定位孔(18)内壁安装有连接柱(15),连接柱(15)顶部与圆杆(14)连接、底部与立柱(16)连接,共同形成走线管路并作为线缆引导机构。基于说明书中有关线缆引导机构的记载,可以确定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避免箱体内部的电线缠绕并防止电线因受潮而老化。

对比文件1公开的监控系统旨在对隧道环境实施自动监控及智能调节。无论基于对比文件1的文字记载,还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理解,都无法意识到其存在解决“避免箱体内部的电线缠绕并防止电线因受潮而老化”这一技术问题的需求。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67]段公开了“通过智能无线监控终端……实现集中监测和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监控系统中,监控终端以及中心服务器之间是基于远程通信连接的,并不涉及与涉案专利配电箱相关的结构,也不存在位于配电箱内的线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解决线缆缠绕或受潮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案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并不具备对其进行改进的内在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朝着涉案专利的方向改进现有技术,即便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并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无法获得技术启示。

2、外在动机——其它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通常情况下,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改进需求的内在动机的前提下,由于不存在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基础,也就无需再去分析其它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外在动机。但是,为进一步提高抗辩成功的可能性,在实务中通常也有必要论证其它对比文件未提供外在动机。

本案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集线器安装于箱体底部,线缆缠绕在筒体61上,延伸到上方安装室的线缆卡接进卡接槽62,然后再将挂钩10挂到线缆上。集线器的作用在于将线缆绷紧,同时通过通气孔对线缆散热。不同于对比文件2,涉案专利的线缆引导机构安装于支撑台上,其连接柱顶部与圆杆连接、底部与立柱连接,共同形成了走线管路。如此能够起到避免线缆缠绕、防止电缆受潮的作用。

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涉案专利中由“连接柱+圆杆+立柱”共同构成的、具有上述技术效果的线缆引导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从整体上给出技术启示,即,并未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改进的外在动机。

从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两个角度出发,铸成专利团队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将此作为口头审理的主要抗辩策略。

最终,合议组接受了我方的主张,认为对比文件2与区别技术特征所属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结合。对于我方主张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亦接受我方观点,并最终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一些案件中,无效请求人采取的无效策略往往是利用不同的现有技术,将涉案专利中的不同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分别进行评述,忽视了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缺陷,以及是否存在改进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专利权人一方的代理人,应当注意的是避免将本方的抗辩策略局限于请求人设定的思路,单纯对多个技术特征与相应对比文件进行逐一比对,而应从一开始就秉承整体性思维,聚焦于是否存在改进动机的判断上。

是否存在改进动机的判断,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以内在动机为前提,外在动机为条件,将二者结合起来作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标准,可以帮助审查员在个案判断的过程中建立内心确信。尤其在审查员拿不准、左右摇摆、犹豫不决的时候,引导审查员去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确定是否会关注到、以及是否能寻找到现有技术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或者其他现有技术并未提供外在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便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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