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涉及侵害名称权和装潢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铸成屈小春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通过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积极举证,成功说服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原告(下称“长兴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注于丝接密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公司。长兴公司于2018年5月起开始使用“三圈”、“三圈带”、“三圈密封带”作为新型丝接管道密封带的名称、红字“三圈”作为包装物的特有装潢进行宣传,并通过官网、微信客服、抖音、淘宝平台、以及密集参加线下展会、在各省市进行实地地推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经过长兴公司高密度的使用和宣传,“三圈”密封带已经在丝接密封带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2019年4月之前,产品已经销往全国一百五十多个城市。
被告泊头华腾密封材料厂(下称“华腾厂”)是一家成立于2019年的、同样位于河北省的个体工商户。华腾厂经营者吕文博于2019年4月开始在其朋友圈宣传、销售使用与长兴公司类似的红色“三圈”字样包装的“升级版三圈密封带”的密封带产品,华腾厂以质次价低的产品在全国各地与原告产品展开竞争,抢占了原告的市场,而且引起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卓越五金经营部(下称“卓越经营部”)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五金建材的零售和批发,并在店内售卖被告华腾厂生产的侵权产品。
屈小春律师团队接受长兴公司委托之后,认真分析案情,并根据案件特点制定诉讼策略,在1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高密度的证据收集工作,并于2020年11月27日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针对长兴公司品牌推广的特点以及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不断补充、收集新证据,成功说服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65万元(含合理支出)等。被告华腾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铸成律师针对原告持续侵权行为继续举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结果认定了“三圈”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红字三圈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长兴公司的“三圈”文字商标尚未获得注册的情况下,有力的保护了长兴公司辛苦经营的“三圈”品牌,为长兴公司在丝接密封带领域打击攀附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有助于长兴公司的“三圈”文字商标早日获准注册。
一、原告长兴公司的纯文字“三圈”商标尚未获得注册,虽然客户拥有“三圈+图形”商标以及“三圈哥”商标注册,但针对被告使用“三圈”密封带文字的行为,难以在本案中主张商标侵权。
二、“三圈”作为密封带的名称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如果没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三圈”密封带及红字“三圈”装潢具有一定影响且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原告使用“三圈”相关宣传材料的时间不到一年即被仿冒,证明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较大困难。
四、被告大量制造和推广质次价低的“三圈”密封带,已经给“三圈”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五、被告行为非常嚣张,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升级侵权行为,逐渐将包装和产品细节向原告靠拢,而且不断扩大推广宣传力度。如不能制止被告行为,将严重挫伤原告培育和发展新品牌的积极性。
六、被告的行为在行业中已经引起非常恶劣的影响,除被告外,仿冒“三圈”、抢注含“三圈”字样商标的行为如雨后春笋,如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三圈”很可能在未来被退化为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告对三圈品牌付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
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案件难点,我们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鉴于客户的品牌发展时间短、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采取了穷尽式举证策略,收集品牌推出以来所有能收集到的证据,包括:(1)包装设计相关证据:征稿信息、包装设计采购合同、购买记录、包装印刷订单、付款记录及证明、对包装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等;(2)“三圈”名称和红字“三圈”装潢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全国各地多名微信客服朋友圈推广记录、各地客服与客户或用户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淘宝宣传内容及频率、官方网站内容、全国各地地推信息、全国各地密集参加展会信息、客户自己的淘宝店销售记录、客户经销商淘宝店销售记录、与全国各地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与物流公司的合作协议、发往全国各地的物流单、销售发票、质量检测报告、保险协议及付款凭证、全国各地营销中心签约授牌信息、各地营销中心出具的证明等。
第二、鉴于被告一直在升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断收集新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严重。同时,充分运用被告自认的经营规模和获利证据。
第三、结合本案特点,我们在案件中一方面强调客户品牌推广宣传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以及上市以来迅速在全国一百五十多个城市广泛销售且获得好评,另一方面强调被告与原告同处一省、属于同行业竞争者、攀附原告商誉、搭原告便车的跟风行为的明显主观状态,以及被告在开庭前后升级侵权行为等情节,要求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本案进行裁判。
一、在客户尚未对“三圈”文字获得商标注册、产品推向市场不满一年即被严重仿冒的情况下,成功地通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保护了“三圈”未注册商标。
二、本案两审法院灵活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认定知名商品考量因素的司法精神,通过综合考量原告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被告行为的主观状态,对原告的“三圈”名称及红字“三圈”装潢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三、本案判决极大地鼓励了中小企业培育自主品牌的积极性,打击了不劳而获、搭便车的攀附行为,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对营造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