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商标近似性认定问题分析

铸成
视角

03月26
2021

近日,我所代理某国外客户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因客户英文商标被赋予中文含义,从而被认定与某一中文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

目前,中英文商标因翻译问题带来的法律纠纷时有出现,双方动辄上诉至高院或申请再审,整个诉讼流程耗时耗力,既影响争议双方的利益实现,也花费巨大的司法成本。基于此,本着总结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辙,本文将多角度着手,通过研读相关判决,对英文商标与中文含义相近似的中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英文近似性判断,除了常见的整体性分析(观察商标的轮廓、颜色和构图)和局部性对照(分析商标构成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还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被混淆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在涉及中英文商标的含义时,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的对应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但不能对中国消费者的英文认知水平采用苛刻的认定标准。

一、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应考虑英文商标与中文译文的对应程度

(一)考虑英文商标与中文译文的对应关系的稳定性

针对英文商标,中国相关公众通常通过该英文商标的中文翻译来识别记忆该商标。当该英文商标存在多种中文翻译时,只要每种中文翻译能够与该英文商标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就可以认定中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英文商标时会将其翻译为相应的中文,进而判断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请参见北京高院做出的《阿兰·沃杰与商评委二审行政判决》判决书。该判决书表示,“诉争商标为“奥信堡副牌”中文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奥信堡”。引证商标为“CHATEAUAUSONE”外文商标,“CHATEAU”的含义为城堡、庄园、酒庄,“AUSONE”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作为在先商标,诉争商标与之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引证商标作为基点进行判断。引证商标为外文商标,通过该外文部分的中文翻译通常是中国相关公众识别记忆引证商标的主要方式。若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存在多种中文翻译,只要每种中文翻译与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可以认定中国相关公众在看到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时会将其翻译为相应的中文。进而,诉争商标中文部分若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相应的中文翻译构成近似时,则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 “奥信”也是“AUSONE”的主要中文翻译之一。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奥信堡”(第10868905号)与“奥信”构成近似,进而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

(二)英文商标与中文译文对应关系应考虑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力和水平

把握中英文商标的对应关系,要注意中译英和英译中之间的双向对照分析,以提高审查的精准度。而一个英文单词究竟应当对应哪一个中文词汇,则应以一般消费者的平均水平为准,而非专业领域、选拔性语言考试的词汇范围。

案例一:亚素科技有限公司的 “TECNO PHANTOM”商标(第13646473号)行政诉讼案

该判决书中认定,一般的中国消费者不会知悉其显著部分“PHANTOM”的中文含义,因此强行将“PHANTOM”和其中文翻译“幻影”系列商标(第1537982号和第11252877号)认定为近似,略有不妥;正确的审查态度应该是参考我国相关公众对英文文字的认知水平,并结合目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程度,综合判断。

案例二:高文新的“永恒印记”商标(第4497942号)行政诉讼案

“forever”译为“永恒、永久、永远”,“mark”译为“标记、印记、符号”等,而不同的翻译软件和字典在根本含义的基础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翻译。在英译中后,还可以进行中译英的反向对照,如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第一反应中,“永恒”对应的英文单词为“forever”,“印记”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ark”,因此两个商标之间的中英文翻译实现的正反向互通,这种近似程度如果说是巧合没有恶意,恐怕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再审法院肯定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高文新的“永恒印记”与引证商标一“forevermark”和引证商标二“forevermark及图”(第2018506号)构成近似商标。[1]

此外,在第12213151号“MENAT FOREVERMENAT及图”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第23151483号“Aurora”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均有类似的表述。英文商标的中文译文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程度和水平为基准。

二、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中英文商标的相似程度,还需要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注册和使用时间等。一般来说,使用时间越长,显著性和知名度就会越高,商标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

如果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使用规模小,没有获得较高的市场声誉,在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客观上区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中英文商标的近似。请参见高文新的“永恒印记”商标行政诉讼案。

但是,如果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均经过实际使用获得了较高的市场上声誉,中英文商标已通过多年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此种情形下,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应当慎重。这一点也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4的陈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若争议商标的申请人主观并无恶意,且基于特定历史原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长期共存,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当事人主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可以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应当坚持公序良俗的底线

分析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除了上述两个重要考虑之外,还要坚持公序良俗底线,公序良俗是任何商标注册、申请、翻译、续展都需要考虑的原则。

如第8954893号“MLGB”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虽然商标申请人认为该商标的含义为‘My Life's Getting Better’,意指让生活变得更美好,但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虽然该字母没有固定的英文含义,但考虑到网络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也为了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低俗心态的行为,该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既关系到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商标,也关系到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更关系到具体商标所有人的切实利益。因此在进行中英文商标近似性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的一般英文认识水平和该英文单词的常用程度为标准,综合考量中英文商标的对应程度,并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实际使用情况,多角度、全方位分析,并以公序良俗为兜底性标准,力求在中英文商标近似性分析中中实现动态平衡。


[1] 附裁定书部分参考: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已经多年,英语是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也是迄今为止我国高考的重要考试科目之一。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于常用英文词汇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按照通常拼读习惯,相关公众容易将“forevermark”识别为“forevermark”。同时,“forever”和“mark”均为使用频度较高的常用英文单词,小学生英汉字典中即已收录这两个单词。在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于引证商标的中文含义具有相当的理解力的情况下,容易将引证商标相对应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联系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知行字第49号

李明哲
顾问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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