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中国装饰杂志社》是清华大学主办的学术杂志,对方当事人彭梅是某篇文章作者,彭某以《中国装饰杂志社》某期刊登的文章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了该文章的作者及《中国装饰杂志社》。要求《中国装饰杂志社》承担其因维权所支付的费用。
《中国装饰杂志社》有审稿的责任,但是稿件量太大,杂志社的审查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做不到确保稿件无抄袭的程度。
我方律师代理被告进行答辩,指出《中国装饰杂志社》是学术杂志,作者应该知晓学术规范,即使本社刊登的作者的文章构成抄袭,应文者自负,杂志社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装饰杂志社》有审稿的责任,但是稿件量太大,杂志社的审查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做不到确保稿件无抄袭的程度。如果原告彭梅所诉本案其他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我方愿协助原告在《中国装饰杂志社》上刊登相关声明。但不同意中国装饰杂志社承担责任和费用。
最终由于我方代理律师的力争,原告与所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销诉讼,《中国装饰杂志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律师通过代理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