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公众意见,往往被作为阻止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被许可授权的一种捷径。
针对公众对某项专利申请有异议,许多国家的专利制度中都设置了“提出公众意见”的程序。比如,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再比如,日本特许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向特许厅长官提交出版物、随附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注册请求书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权利要求书、附图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旨在提供专利申请属于以下各款不符合授权情况的信息。另外,根据日本特许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3的规定,也可以对公告授权后的专利权提出公众意见。
各国的提出公众意见制度之间,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微妙的不同。本文旨在就各主要国家对在审中的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程序的异同之处进行整理,方便读者参考。
首先,针对在审中的专利申请,各国在可以提出公众意见的期间上有不同的规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规定,在美国可以提出公众意见的期间相对较短,由于授权许可通知或者第1次OA的发出时间难以预测,可以考虑在申请公开后尽快提交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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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审中的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公众意见的期间 |
CN |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 |
US |
在授权许可发出之前,以下两项较晚发生者为止 a. 首次公开日起6个月以内; b. 第1次OA通知发出日(不含限制要求RR通知或者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并且RCE后该期限不重新起算) |
EPO |
申请公开后 |
JP |
任何时间(事实上多为申请公开后) |
PCT |
国际公开日至优先权日起28个月以内 |
另外,针对在审中的专利申请,各国对可以成为提出公众意见的理由也做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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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对在审中的申请提出公众意见的理由 |
CN |
适合全部驳回理由 |
US |
限可能与申请审查有关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的出版物(printed publication) |
EPO |
就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意见 |
JP |
适格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扩大在先申请(抵触申请)、在先申请(重复授权)、说明书记载要件、权利要求记载要件、公开在先技术文献信息、修改超范围 |
PCT |
新颖性、创造性 |
如果申请人得知自己的申请被第三方提出了公众意见,实际上也是提醒了申请人有第三方在关注着自己的专利申请,从而促进了申请人对申请被授权的期待以及在答复OA等时会变得更为谨慎。因此,是否可以匿名提出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是否告知申请人等,也是备受瞩目的信息。各国对此的要求,请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