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识产权日铸成经典案例特辑(二)

铸成
视角

04月28
2020

一、美国奶油王后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5795147号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一审

主办律师:薛玉璞   实习律师:汪声剑

案件概览:

原告美国奶油王后公司(下称“原告”或“DQ公司”)为一国际知名的冰淇淋公司,隶属于股神沃伦巴菲特控股的伯克夏尔哈撒韦集团,其“ ”、“DAIRY QUEEN”冰淇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已家喻户晓。此外,目前DQ公司的商业版图已不仅仅局限于冰淇淋,其在轻食快餐领域发展迅猛。

诉争商标(第15795147号 )于2014年由第三人中食江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第三人及关联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始大肆招商加盟DQJ餐饮项目。虽然该商标的指定商品为“比萨饼;巧克力;甜食;意式面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蜂蜜;汉堡包”,并不包含“冰淇淋”产品,但是第三人及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却大肆在冰淇淋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鉴于此,DQ公司于2017年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是原商评委并未支持DQ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铸成制定三线齐发又相互促进的诉讼策略,从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商标恶意注册三个方面进行主张。铸成在诉讼阶段加强了证据的收集和巩固,提交了大量证明原告的“ ”、“ ”、“DAIRY QUEEN”和“冰雪皇后”商标在冰淇淋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并再次明确要求知产法院认驰。此外,铸成还提交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已经被认定为近似的在先生效裁定,双方指定商品高度关联的证据,以及第三人利用原告知名度牟利的证据。除此以外,铸成还对第三人进行了深入的背景调查,发现第三人于开庭前已注销的新事实,并将该新证据提交法院,并强调诉争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且商标无转让记录,以此主张,诉争商标已无进一步保护的必要。

通过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和有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 ”、“ ”、“DAIRY QUEEN”和“冰雪皇后”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2014年11月26日)在冰淇淋相关行业已达到驰名程度,第三人注册诉争商标显然是为了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声誉,兜售自己的商品,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专家点评

第一、这是DQ公司的商标首次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且其核心商标“ ”、“DAIRY QUEEN”和“冰雪皇后”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不仅提升了品牌估值,而且极大地便利后续商标诉讼、确权、维权行动的开展。

第二、诉争商标的存在对DQ公司的商标注册构成阻碍,妨碍其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版图的扩展。随着DQ在中国业务的迅速发展,其商业活动已涉及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汉堡包等”,而诉争商标的存在无疑阻碍了DQ公司的商业发展。通过我们的代理,我们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便利了客户的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布局。

第三、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内公司摹仿跨国公司高知名度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市场上类似摹仿跨国公司高知名度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有一定的遏制。

第四、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类别的不同类似群。本案对指定同类别的不同类似群商品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体现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需认定的原则,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第五、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将会增强外国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二、美瞳MITTL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主办律师:沈盼

案件概览:

自然人金向阳在第3类申请了“美瞳mittly”、“美瞳mittly及图”等4个与强生公司“美瞳”商标近似的商标。我所代表强生公司对以上4个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在该阶段,通过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我们证明了“美瞳”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从而使得“美瞳”商标被给予跨类保护,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争议商标申请人金向阳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我所沈盼律师作为第三人强生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阶段,我所进一步补强关于“美瞳”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根据庭审阶段事实的陈述与辩论,结合我所提供的大量有力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做出了有利于强生公司判决,即认定了强生公司“美瞳”商标的驰名状态,驳回原告金向阳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这是一个典型的驰名商标争取跨类别保护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证据的数量及权威性以及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密切关联性的证明,是争取法院给予跨类别保护的关键。

本案在评审阶段以及诉讼阶段的证据整理与提供具有参考性意义。证据既包含当事人使用引证商标的直接证据,如销售协议及发票、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等,也包括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监测报告、会计审计报告,此外还包含媒体报道、获奖证明、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等。证据覆盖年份多、范围广、数量大、证明力强,为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充分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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