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付同杰、戴国琛
【喜讯】
2019年4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公布全省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由铸成代理的“3M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入选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案例,本案的代理律师为铸成律师事务所的付同杰律师和戴国琛律师。
一审案号:(2016) 辽01民初555号
二审案号:(2018) 辽民终639号
【案情摘要】
3M公司于1997年7月7日和2014年4月14日分别注册取得 “报事贴”、“”商标,核定使用包括:便条纸、便条本、粘贴纸、一面可粘贴的标签、一面可粘贴的便条等,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上述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自2010年起,在便条纸等商品上使用“百事贴”标志。法院认为得力公司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类的商品上,将“百事贴”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得力公司对于“百事贴”标志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与“报事贴”构成近似。得力公司未能提供专业工具书、辞典等证据支持“百事贴”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故“百事贴”代替便条纸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未得到相关公众普遍的认可,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得力公司赔偿3M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大东区行舟文化用品商行赔偿3M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双方均为大型知名企业,案件审理备受关注。被诉侵权商标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行业内对该商品名称的认知度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品名称并未在行业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可以指代某一种类商品,则有关通用名称的抗辩不能成立。在商品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由于大量销售、宣传行为,可能使商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经常以其构成商品通用名称对抗商标禁用权。本案阐释了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通用名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